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如有出售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之房地,除了要注意不論交易為所得或損失,都必須在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國稅局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外,也須留意申報時,務必要按實際成交價格及取得成本計算房地交易所得,以免因漏報所得而被補稅及處罰。
該局說明,民眾出售之房地如果是買賣取得者,其房地交易所得或損失的計算方式,係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準;其中取得成本,是指當初買入房地時的價格,包含實際成交的價款及改良修繕費等,該局提醒民眾應按實際成本列報,如有浮報或虛列成本導致漏報所得者,將會面臨補稅及處罰。
該局日前查核甲君108年度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案,甲君申報其於105年12月19日以總價新臺幣(下同)1,800多萬元購入土地,108年9月間以2,800多萬元出售該筆土地,列報土地交易所得1,000多萬元;經該局查核發現甲君購入該筆土地之取得成本只有1,000多萬元,甲君後來也承認申報時所檢附購入土地契約書係其擅自修改交易價格,致浮報取得成本800多萬元;本案因甲君浮報取得成本800多萬元,而漏報土地交易所得800多萬元,國稅局除核定甲君應補160多萬元,同時裁處甲君應繳納罰鍰130多萬元。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申報時,應依實際交易價額據實申報,切勿心存僥倖,以虛偽不實之資金安排交易價格或虛列成本費用項目,藉以規避稅負,如經查獲,除補徵稅款外,還會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健全房地產市場發展及遏止房地投機炒作,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舉辦「國稅稽徵業務第26次聯繫會議」,由財政部賦稅署、各地區國稅局、財政資訊中心及財政人員訓練所首長共同出席研商會議。
該局說明,為精進不動產交易及租賃相關所得之查核作業,抑制房地炒作,國稅局持續強化查核技術及課稅資料蒐集,加強個人預售屋(含預先購買權利)、105年1月1日以前(俗稱舊制)取得房屋之交易及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之房屋、土地交易案件之查核,並加強個人房東將房屋出租予個人之租賃所得案件查核,以防杜短漏報財產交易所得、租賃所得及房地合一稅,維護租稅公平。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房屋出租收取租金、交易105年1月1日以前取得之房屋或於110年6月30日前轉讓預售屋權利賺取價差者,應於次年併同其他各類所得報繳綜合所得稅;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房地或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及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並於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房屋使用權及預售屋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上述各項所得如有漏未申報之情形,應儘速於調查前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若有應納稅額並加計利息自動補繳,以免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飼料,符合飼料管理法第3條規定,供給家畜、家禽、水產動物營養或促進健康成長的動(植)物性飼料、補助飼料及配合飼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所轄甲公司主要經營銷售植物性飼料、動物性飼料、配合飼料、補助飼料及飼料添加物等產品,108年度經查獲有銷售SODIUM BUTYRATE(丁酸鈉)產品,經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查證,SODIUM UTYRATE(丁酸鈉)為飼料管理法第3條之1所稱之飼料添加物,非同法第3條所稱之飼料,該公司誤將應稅SODIUM UYRATE(丁酸鈉)產品銷售額申報為免稅銷售額,除依規定補徵營業稅外,並處以漏稅罰。
該局提醒,從事飼料銷售之營業人,只有符合飼料管理法所規定之飼料才能免徵營業稅,若對生產或販售的飼料產品定義有疑義,可洽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營業人可自行檢視有無上述之違章情事,如有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如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有資金的流用,可能涉及資金的借貸,公司要特別注意利息收入之設算或是利息支出之調減。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而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計算利息收入課稅;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
該局舉2例說明如下:
案例一:
A公司109年初將自有資金新臺幣(下同)1千萬元無償提供給股東使用,截至109年底股東尚未還款,則A公司應依109年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2.616%計算利息收入26萬餘元,並申報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案例二:
B公司109年初向甲銀行借款1千萬元,借款利率年息4%,109年度支付借款利息共40萬元,B公司同時在年初將資金500萬元借予乙君,卻未收取利息,截至109年底乙君尚未還款,則B公司在無其他不同利率借款下,相當於貸出款項500萬元所支付的利息支出20萬元,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依法調整減除。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資金如有貸與他人使用,如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率偏低者,應注意依規定計算利息收入或調減利息支出,以免遭調整補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之投資損失,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應以實現者為限,並應檢附被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等文件。但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投資損失之認列時點,依下述狀況分別有不同規範:
(一)因被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發生投資損失,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主管機關核准後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無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
(二)因被投資公司經法院裁定重整並辦理減資者:以法院裁定之重整計畫所訂減資基準日為準。
(三)因被投資事業合併發生投資損失者:以合併基準日為準。
(四)因被投資事業破產發生投資損失者:以法院破產終結裁定日為準。
(五)因被投資事業清算發生投資損失者:以清算人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結算表冊等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日為準。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為普通申報案件,列報投資損失2,000萬元,係因甲公司所投資之境內乙公司減資彌補虧損而認列之投資損失,惟依乙公司股東會議決議及相關減資證明文件,減資基準日為107年12月25日,甲公司誤以減資換發股票基準日108年2月20日作為基準,於108年度申報投資損失,因與前揭規定不符,經核定剔除補稅,並將該投資損失轉列於107年度,因107年度申報課稅所得額為負500萬元,轉列投資損失2,000萬元後,核定課稅所得額為負2,50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時,應注意投資損失之適用範圍、認列時點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避免申報錯誤。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近來常接獲民眾詢問遭公司虛報薪資所得之處理方式,民眾若發現自己被虛報薪資時,請不要慌張,可先向給付該筆薪資所得之營利事業查對,若為重複申報或身分證統一編號登打錯誤等原因所致,應請該營利事業向國稅局辦理更正;如經確認被虛報薪資屬實時,可檢附該期間不在職證明文件(如:在校就學、出國、服役、服刑、身心障礙、住院、遠地就醫或已於其他單位工作之勞健保、薪資領取等資料)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提出檢舉或透過檢舉逃漏稅信箱檢舉,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民眾於求職面試及領取薪資時,應注意切勿將身分證及印章等重要資料隨意交付予他人,並確實核對印領簽單或薪資表上金額與實際核發金額是否相符,亦勿在空白薪資表上簽名蓋章,以免受害或徒增困擾。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營業人該所查得有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並未即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僅於每日結帳時,將該日營收金額合計後,彙總開立一張發票。由於此行為違反稅法上關於憑證開立及交付之規定,營業人因此遭到國稅局處以罰鍰。
該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故原則上營業人應按實際交易金額逐筆開立發票,至於彙總開立發票,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規定,營業人每筆銷售額與銷項稅額合計未滿新臺幣50元之交易,除買受人要求者外,得免逐筆開立發票,而於每日營業終了彙總開立,但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不可彙總開立。
如營業人未依法開立及交付發票,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就其未給予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例如:營業人經查明未依法給予買受人憑證之總額為新臺幣1,600,000元,應處罰鍰新臺幣80,000元。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包作業營業人承包工程,如因工程逾期遭發包人依工程合約處以罰款,發包人並自其應付工程款直接扣抵罰款者,由於被處罰款與依限開立發票係屬二事,承包人不得因以應收工程款抵付逾期完工罰款而免除開立發票與報繳稅款之義務,仍應依工程總額按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承攬乙公司廠房整建工程,工程造價1千萬元(不含稅,下同),嗣因工程延宕未能如期完工,乙公司依約定自應付尾款100萬元中扣除逾期違約金40萬元,甲公司卻以相抵後淨額60萬元開立統一發票,經國稅局查獲40萬元漏未開立發票及申報銷售額,除補徵營業稅2萬元外,並裁處罰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包作業營業人如有因逾期完工或違約,而遭發包人扣款,於開立統一發票時,應多加留意,切勿以相抵後淨額開立發票,應依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開立發票,,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中秋節將屆,營業人將供銷售之貨物轉作為酬勞員工禮品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係視為銷售貨物,應檢視有無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以自己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而無償移轉貨物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分兩種情形說明如下:
一、該貨物原來並未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於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時,依視為銷售貨物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且該張統一發票之扣抵聯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二、該貨物於購入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且購入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購買貨物100件,金額600,000元,稅額30,000元,以進貨科目列帳,且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甲公司將其中20件貨物轉作為中秋節禮品餽贈員工,依前揭規定視為銷售,應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且應留意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該張統一發票之進項稅額,屬酬勞員工性質,依法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免因違反規定而受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將供銷售之貨物餽贈員工,應留意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之規定,如有短漏報情事,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除稅法有關處罰。

臺南市陳先生詢問:兒子向銀行貸款做生意失敗,血本無歸,老婆護子心切,打算送錢給兒子去償還貸款600萬元,並遊說我贊助半數。我因擔心兒子會拿去亂花用,不願答應,老婆決定自己負擔,我只能要求她直接替兒子償還貸款,以免橫生枝節,但聽說會被課徵贈與稅,原因何在?
南區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因為無償替他人還債,已使他人獲得財產上利益,其實質與贈與財產無異,為防杜有心人藉此規避稅捐,乃規定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並不問當事人間是否有贈與意思之合致。但考量這類案件與一般有贈與意思合致之贈與行為有別,國稅局查獲時會先通知於10日內申報贈與稅,如逾期仍未申報,除補稅外,並依規定處罰。
針對陳先生的顧慮,該局表示,贈與稅是以贈與人為納稅義務人,目前每人每年免稅額為220萬元,贈與人可善加利用;父母如果擔心拿錢給子女去還債,子女會挪作他用,因而打算直接替子女清償債務者,可選擇各自替子女清償部分債務,或採逐年清償債務方式,以減輕稅負。
例如,陳太太單獨無償為兒子償還貸款600萬元,今年如果沒有其他贈與行為,經減除免稅額220萬元,贈與淨額為380萬元,贈與稅38萬元。但陳先生夫妻2人若各自替兒子償還300萬元,經分別減除免稅額220萬元,只須各繳納贈與稅8萬元,節稅22萬元;另外,夫妻2人今年如果先分別替兒子償還220萬元,明年再償還剩餘貸款160萬元,在沒有其他贈與行為,或雖有贈與但每人每年贈與總額合計未超過免稅額220萬元情況下,可完全無須繳納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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