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財政部函釋規定持分共有土地辦理合併後,各共有人持有土地之現值較合併前有所增減,具有讓受不動產性質,其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協議書,核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之課稅範圍,仍應就其土地現值增減部分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說明,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之課徵範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的小規模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的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明其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載有營業稅額的憑證,於每年1、4、7、10月之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一季進項憑證,即可於查定稅額之範圍按其申報進項稅額之10%扣減之,如該進項稅額的10%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
該分局特別呼籲,小規模營業人每期應納之營業稅,係由稽徵機關按季寄發繳款書通知營業人限期繳納,如有因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請注意取得合於規定之進項憑證並於期限內申報,即能扣減應納稅額,以減輕負擔。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辦理不動產移轉,所書立之不動產移轉契約書,為印花稅法所規範之應稅憑證,於書立或交付使用時,即應貼足印花稅票或開立印花稅繳款書繳納。部分民眾於申報土地增值稅或契稅後,因故解除契約而撤回其申報,嗣後又於同一份契約書更改立契日重新申報。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此契約已變更立契日期,係為另一次意思表示一致,其契約應另行貼繳印花稅,再持憑辦理申報。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印花稅為憑證稅,課徵範圍如下:
一、銀錢收據: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之。但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不包括。
二、買賣動產契據:指買賣動產所立之契據。
三、承攬契據: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如承包各種工程契約、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據等屬之。
四、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
該局表示,應納印花稅的憑證,納稅人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如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可至稽徵機關開立繳款書繳納或利用網路申報繳稅,該局提醒納稅人,如採實貼印花稅票,請記得於每枚稅票與原件騎縫處,加該圖章註銷之,個人得以簽名或劃押代替圖章,以免未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經處以罰鍰。
國稅局民雄稽徵所表示,自明(107)年1月1日起,未向教育部立案之補習班及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收取補習費收入將依法課徵營業稅。如屬已立案之補習班,則維持現行規定,免徵營業稅。為減少徵納雙方爭議,國稅局將進行稅籍清查,輔導期限至106年12月31日止。
該所提醒轄內未立案及經核准辦理短期公司組織之補習班自行檢視,如有符合上述應課稅規定者,請儘速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辦理稅籍登記並自107年1月1日起依法報繳營業稅。
本局表示,個人承包房屋裝潢工程並自負盈虧,係屬銷售勞務行為,應辦理營業登記並繳稅。
本局進一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於開始營業前,申請營業登記。以個人名義對外承攬工程收取報酬,屬於營利行為,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若每月平均承攬金額高於20萬元,應按相關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承攬人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繳納稅捐,經國稅局查獲,除追繳稅款外,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款規定,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本局呼籲,如有從事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利行為未辦理營業登記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以免受罰。
【嘉義縣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自由職業者如律師、會計師、建築師、代書等業務上獲得報酬所出之收據,應按銀錢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由立據人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印花稅法第8條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如果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可申請開立繳款書繳納或申請按期彙總繳納印花稅。經核准按期彙總繳納者,應以每2個月為一期,分別於每年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之15日前,自行核算應納,填具繳款書,逕向公庫繳納,並應於同一期限內,填具印花稅總繳申報表,向稅務局申報,亦可利用網路申報繳納印花稅,省時又方便。
為解決境外電商業者申報疑義,財政部擬於近期核釋境外電商業者銷售電子勞務之銷售額非以臺灣銀行牌告外幣計價之匯率換算規定,俾利該等業者進行營業稅申報作業。
財政部表示,為順應國際趨勢及掌握稅源,我國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定明在臺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利用網路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境外電商業者,自106年5月1日起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為瞭解境外電商業者對境外電商課稅新制之執行情形,該部於同年8月舉辦2場座談會,聽取業者意見。與會代表反映現行境外電商課稅專區建置之幣別匯率係依臺灣銀行牌告匯率設定,部分業者銷售額計價之幣別無法適用,因此建請對該等外幣訂定一致性換算規定,俾利依循。
財政部說明,考量國際間尚無統一之外匯市場提供一致之匯率換算,為提供營業人簡便之匯率換算基礎,並利其申報作業,因此發布令釋規定,境外電商業者銷售電子勞務之銷售額非以臺灣銀行牌告外幣計價者,應按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2條之2規定之日期,將銷售額依往來銀行牌告之買入匯率折算為臺灣銀行牌告之任一外幣金額,再依前開細則規定,折算為新臺幣金額。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需貼印花稅票的憑證,在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即應貼足印花稅票,並依規定於每枚稅票與憑證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個人得以簽名或劃押方式代替圖章銷花,才算完成繳納印花稅手續。
該局進一步表示,印花稅是採取「輕稅重罰」,稅捐稽徵機關一旦發現有將印花稅票揭下重貼於其他應稅憑證上,除追繳所逃漏印花稅外,照所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處20倍至30倍罰鍰。民眾如果應貼印花稅票的憑證甚多或金額較大,不方便逐件貼花、銷花,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按期彙總繳納或開立大額憑證繳款書,即可避免黏貼及銷花不正確的問題發生。
使用發票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除了申報適用零稅率並經申請核准按月申報之營業人外,其餘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以每2個月為1期,在次期開始15天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向所在地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上1期的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常有使用發票營業人誤認為當期無銷售貨物或勞務,即無須填具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致未於規定期限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銷售額,經稽徵機關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該分局特別呼籲營業人注意,以免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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