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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宜萱

簡宜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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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維護扣繳義務人權益,今(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部分條文,經行政院核定自明(114)年1月1日施行,相關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扣繳義務人主體,由給付所得事業之負責人、機關、團體或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改為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等本身,使事責一致。


二、增訂扣繳單位給付非居住者(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外國營利事業)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應繳納扣繳稅款、憑單申報及填發期限,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得延長5日之規定,減輕作業時限壓力。


三、修正未依規定填報憑單罰則,賦予稽徵機關得於一定裁罰金額範圍內衡酌具體個案違章情節輕重或可受責難程度,給予不同程度處罰之裁量權,以維護公平正義原則。
該局進一步說明,扣繳單位如於今年12月31日(含)前給付所得,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有關扣繳憑單申報書表之扣繳義務人欄位,事業應填「負責人」姓名,機關、團體或學校應填「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之姓名;扣繳單位如於明年1月1日(含)以後給付所得,扣繳義務人欄位則應填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之名稱。至執行業務事務所、信託行為及破產財團給付之所得,本次未修正其扣繳義務人規定,仍由執行業務者、受託人及破產管理人擔任扣繳義務人。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固定於次月10日發薪資,112年12月至今年11月薪資係於今年1月至12月給付,仍適用修法前扣繳規定,故申報今年度扣繳憑單書表扣繳義務人仍為A公司之負責人;另該公司今年12月薪資係於明年1月10日給付,則適用修法後扣繳規定,扣繳義務人為事業本身即A公司。


  該局另舉例,B公司於明年1月24日給付非居住者薪資所得並扣繳稅款,其應繳納、申報及填發扣繳憑單期限為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即明年2月2日前),而明年1月28日至31日適逢農曆春節假期,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依本次所得稅法修正後規定,上開期限得再延長5日至明年2月7日。


  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89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稅款並依限申報扣(免)繳憑單。民眾如有任何詢問事項,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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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除營業性質特殊或小規模營業人等依法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外,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無論於實體店面或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主動開立並交付統一發票給消費者。


  該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經查獲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並按該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為遏止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維護租稅公平,該所不定期派員稽查營業人統一發票開立情形,針對轄內屢遭檢舉、申報銷售額偏低,有短漏開統一發票紀錄及透過外送平台或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列為優先稽查對象。


  該所特別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均應主動開立並交付統一發票給消費者,以免因疏忽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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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今(6)日核釋,營業人提供網路連線遊戲個人玩家遊戲幣交易服務,遊戲幣買賣雙方均為自然人且經查明該營業人對該等買賣雙方之實名身分資訊設有驗證機制,其要求賣方先交付遊戲幣及買方先支付價金係基於履約保證,並於網路交易平臺揭示買賣雙方對遊戲幣與新臺幣換算比值(下稱比值)者,可提供交易服務明細表及收付買賣價金等資料,按收付價款差額課徵營業稅並開立二聯式應稅統一發票自行留存備查。


  財政部說明,近年網路連線遊戲迅速發展,玩家間就遊戲幣之交易日益普遍,因是類交易均於線上完成且具高度隱匿性,為確保履約,營業人從事遊戲幣交易之外觀形式採先買後賣模式營運,並搭配一定之買賣雙方實名身分驗證及履約保證機制,以預防詐騙及提升交易安全。舉例來說,甲營業人於網路揭示A遊戲幣兌換新臺幣之比值為賣家比值140:1及買家比值130:1,乙賣家將出售130,000枚遊戲幣轉入甲營業人經營之遊戲帳號,甲即支付價金新臺幣(下同)929元(130,000÷140)予乙;嗣丙買家向甲購買130,000枚遊戲幣,甲收到丙買家價金1,000元(130,000÷130)後,將其遊戲帳號內之130,000枚遊戲幣轉入丙之遊戲帳號。故就交易外觀形式,甲營業人同時經手金流(買賣價金)及物流(遊戲幣),似屬先買後賣A遊戲幣,惟倘按進銷貨模式認定,就甲銷售予丙買家之銷售額全額計算銷項稅額,實務上因其交易前手(即乙賣家)時為個人,該個人如係向遊戲營運業者購買遊戲幣,因該業者一開始已就銷售額全額報繳營業稅,於接續之交易為C2B2C情形下,本次甲營業人(即中間之B)將因無法向前手個人乙賣家(即C)取具進項發票申報扣抵,形成其售予丙買家(即C)時又按銷售額全額課稅之情形,將導致營業稅稅負增加;至於交易前手為營業人之情況(即B2B2C)下,因甲營業人可取具進項發票申報扣抵,其售予丙買家按進銷項模式課徵營業稅,尚不致發生按銷售額全額課稅之情形。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本令發布後,承前例,甲營業人向前手個人乙賣家購買遊戲幣時,可提供交易服務明細表及收付買賣價金等資料,按收付價款差額71元(1,000元-929元)課徵營業稅並開立二聯式應稅統一發票自行留存備查;倘乙賣家為營業人時,甲營業人應按收取丙買家之價金1,000元開立統一發票,並就其自乙賣家取得929元之進項發票申報扣抵,兩者最終租稅負擔相同。
財政部表示,考量是類營業人之產業特性及其C2B2C交易模式確有特殊性,且其服務對象包含遊戲幣買賣雙方,為合理化其租稅負擔,爰該部釋明前開課稅規定,又依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本令發布時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即可適用,以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


  財政部呼籲,依該部109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應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現行銷售貨物為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時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個人提供遊戲幣交易服務取得代價者,屬銷售勞務範疇,應於當月銷售額達4萬元(未來起徵點如有調整,依調整後金額)時依上開規定辦理稅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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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維護租稅公平,各地區國稅局調查持有多屋之個人房屋租賃所得,除蒐集承租人申報之扣繳憑單及租金支出歸戶資料,比對個人房東有無短漏報租金收入外,如有必要,也會調查金流以核實認定租金收入,呼籲出租人誠實申報納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邇來查獲轄內個人房東將房屋出租,卻未據實申報房屋租金收入而遭補稅處罰。房東常抱持稽徵機關不易蒐集其與房客簽訂私人間租賃契約之僥倖心態,漏未申報租賃所得。該局說明,個人房東應誠實申報個人出租房屋收入,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若有漏報或短報租賃所得情事,除補稅外,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舉例,甲君擁有10戶以上房屋,僅申報1筆租賃所得,經發函輔導,甲君說明1屋供自住、1屋出租他人,其餘房屋皆閒置,並無出租情形,惟經該局實地勘查及調閱水電資料後,研判其餘房屋亦有使用情形,與甲君所述不符,經報請財政部核准查調資金,發現甲君確實有漏報租金情事,經其認諾,除補稅外,並依相關規定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房東如有短漏報租賃所得者,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完成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即有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規定之適用。如有申報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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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如有(一)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二)債權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因發生呆帳原因不同,於認列呆帳損失時所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亦有所區別,屬債務人倒閉、逃匿者,應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函;屬和解者,法院和解應檢具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商業或工業會之和解應檢具和解筆錄;屬破產宣告或依法重整者,應檢具法院之裁定書;屬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或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者,應檢具法院發給之債權憑證;屬債務人依國外法令進行清算者,應檢具依國外法令規定證明清算完結之證明文件及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構之證明文件;屬債權逾期2年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以「拒收」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包括依法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或起訴等程序之證明文件。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呆帳損失400萬元,其中已逾期2年無法收回之應收帳款計100萬元,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8款規定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甲公司雖已寄發存證信函,惟並未取得送達證明,核與前開規定不符,予以剔除補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應留意呆帳發生原因並取具符合規定之證明文件,以免遭國稅局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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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業人銷售貨物,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其屬包作業者,統一發票開立時限為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且發票銷售額,"不可"扣除罰款或未收取之工程款,而以淨額開立。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業主乙公司某新建工程,甲公司於施作完成,依合約向乙公司請領最後一期工程款,惟因逾期完工遭乙公司處違約罰款,甲公司乃以工程尾款抵付違約罰款後,以實收金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嗣經國稅局查獲發現甲公司未足額開立統一發票及短漏報銷售額,除追繳營業稅款外,並依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發現短漏開統一發票並短漏報銷售額,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開統一發票並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民眾如有問題,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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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業人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而註銷稅籍登記,仍應依法申報當期銷售額及應納稅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5條、第49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3條規定,營業人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者,不論有無銷售額,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及應納稅額;如未依規定期限辦理,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200元,不得超過12,000元;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不得少於3,000元,不得超過30,000元。


  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3年7月31日向國稅局申請自113年8月1日起註銷營業稅籍登記,因當期無銷售額,且已經辦理註銷登記,便未辦理當期營業稅申報,嗣經國稅局發現甲公司未申報113年7-8月期營業稅,雖無應納稅額,仍依營業稅法第49條後段規定,處怠報金3,000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註銷稅籍登記,不論有無銷售額,仍須於註銷之日起15日內申報當期銷售額及應納稅額,以免受罰,損害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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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期將對轄內112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進行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選案查核作業,請有投資外國企業之納稅義務人自行檢視申報內容,如投資企業構成個人CFC或有短漏報CFC營利所得情形,請儘速至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稅款。


  中區國稅局說明,個人CFC選案查核作業,將對以下四大態樣案件加強查核:
一、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關係企業之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或對該低稅負區關係企業具有控制能力,符合CFC構成要件,應申報而未申報CFC營利所得案件。
二、個人已申報CFC適用豁免規定案件,其CFC是否符合實質營運活動構成要件及CFC當年度盈餘是否符合微量盈餘豁免門檻。
三、個人已申報CFC當年度虧損案件,其虧損之計算是否正確。
四、個人已申報CFC營利所得案件,其CFC當年度盈餘及營利所得計算是否正確。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如有未依規定申報或短漏報CFC營利所得者,請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點選「反避稅制度專區\個人CFC制度專區」項下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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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於今(28)日公告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詳附表),納稅義務人於115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適用。


  財政部說明,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依所得稅法規定,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3%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前開各項金額上次調整年度為113年度,114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13年度適用之指數相較,上漲2.29%,未達應調整標準,爰免予調整。


  營利事業及個人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下稱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之基本所得額金額、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之金額及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保險死亡給付金額,依本條例規定,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10%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個人適用之金額上次調整年度為113年度,114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13年度適用之指數相較,上漲2.29%;至營利事業適用之金額上次調整年度為112年度,114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12年度適用之指數相較,上漲4.8%,均未達應調整標準,爰免予調整。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開各項金額依稅法規定按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程度評估後公告,納稅義務人於115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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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貫徹住者有其屋並考量所有權人有遷移換屋的實際需要,避免換屋的租稅負擔影響民眾重購自住房地的能力,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之自住房地,並另重購自住房地,只要在新舊房地都有設籍及居住事實,即可申請扣抵或退還應納或已納稅款。


  該局說明,個人申請適用房地合一稅自住房地重購租稅優惠,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無論是先購後售或先售後購,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時間(以房地完成移轉登記日為準)差距必須在2年以內。
二、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該出售及新購買房屋已辦竣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使用。
三、新房屋持有期間及舊房屋出售前1年以內均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該局指出,先售後購者,須在重購自住房地完成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起5年內,向國稅局申請退稅;先購後售者,則須在辦理出售舊房地之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時,一併申請扣抵應納稅額。至於重購自住房地可申請退(抵)稅金額,係以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計算出售舊房地所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之退稅額(先售後購),或計算扣抵稅額自應納稅額減除(先購後售),退(抵)稅金額不得超過已繳納(應納)稅額。


  舉例說明,甲君111年1月1日買入A房地,於112月6月1日以1,500萬元出售,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20萬元。嗣甲君於113年4月1日以2,000萬元買入B房地,並申請重購退稅20萬元。該局於查核時發現,甲君雖於A、B兩屋均設有戶籍,但其持有A房地期間每期實際用水不到2度,用電均低於一般用電戶基本度數,且承買人表示購買A房地時,該屋屬閒置狀態無人居住,認定甲君無實際居住於A房地,遂否准甲君重購退稅之申請。


  該局特別提醒,申請重購退稅新舊房屋均需要設戶籍及有自住事實,如重購之新房地於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國稅局將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第3項規定追繳原扣抵或已退還稅額,請民眾務必留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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