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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宜萱

簡宜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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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起45日內,辦理決算申報並自行繳納稅款;至清算期間之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辦理清算申報並自行繳納稅款。

 

該所進一步說明,公司辦理決算申報之期限,應於主管機關核准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文書發文日」次日起算,如公司係經主管機關依法撤銷登記,則以主管機關撤銷登記處分書「送達日」之次日起算;至清算申報期限,應以實際辦理清算完結之日起算,但清算人未於就任之日起6個月內清算完結,亦未報經法院核准展期,則以6個月期間屆滿之日起算。

 

該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9月30日經股東會議決議解散,並經主管機關於109年10月5日(發文日)核准解散登記,嗣甲公司於同年11月30日清算完結。甲公司應於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45日內(即自109年10月6日起算至11月19日止),向稽徵機關辦理決算申報,並於實際辦理清算完結日起算30日內(即109年11月30日起算至12月29日),辦理清算申報。

營利事業支付國外代理商之佣金支出,僅提供雙方簽訂之合約書及結匯匯款證明是否可列報為費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支付國外佣金時,應提示雙方簽訂的合約、結匯證明或銀行匯款及居間仲介事實等相關證明文件,憑以核實認定,如未能提供者,依規定無法核認。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列報國外佣金支出,雖提供雙方簽訂合約書及結匯之匯款證明,惟仍應提供足以證明有居間仲介服務之具體證據(例如相關仲介服務、洽商過程之傳真、電子文件、電話通聯記錄等完整之詢價、報價、訂單、銷售合約等)供查核,以實際提供仲介勞務作為有無支付佣金之必要,若無實際提供仲介勞務,雖形式具備有合約書或結匯支付證明,難以認定該國外佣金具有仲介事實且為業務所必需,國稅局將會剔除該筆國外佣金。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支付國外佣金應特別注意,除依規定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外,必須實際有提供仲介勞務事實且為業務所必需,以免遭剔除補稅。 

臺南李小姐詢問:先生在95年購買一輛豪車,她與先生在109年7月1日結婚,先生為表達對她的重視,109年9月1日將該車自其名下移轉登記給她。後因車齡老舊故障率增加,110年5月31日報廢換購新車,但舊車登記在她名下只有9個月(109年9月1日至110年5月31日),加上婚後登記在先生名下2個月(109年7月1日至109年8月31日),也還是未滿1年,可否申請退還新車貨物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總統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自105年1月8日起至115年1月7日止,報廢或出口出廠達一定年限之中古小客車、小貨車或小客貨兩用車並換購新車,申請減徵退還新車應徵貨物稅時(每輛可定額減徵新臺幣5萬元),除須符合新舊車主為本人、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及汰舊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等規定外,所報廢或出口之舊車還必須已登記「滿1年」。

 

該局進一步說明,衡酌國人使用車輛多以家庭為單位,為家庭成員共同的交通工具,又配偶為家庭核心成員之一,依據110年7月7日修正發布「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增訂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自110年1月8日以後報廢或出口自配偶取得的中古汽車者,得將配偶名下登記期間合併計算。換言之,上述規定,並未將婚前配偶的車輛登記期間排除。本案依李小姐所述,併計舊車登記在先生名下期間(包括婚前的登記期間),應已符合登記滿1年之要件。

 

該局補充說明,民眾如果是在110年1月7日以前報廢或出口本人自配偶取得的中古汽車,該報廢或出口的中古汽車登記在本人名下未滿1年者,於上開辦法110年7月9日發布生效時,已依規定申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且尚未確定,或尚未申請惟仍在規定申請期間內的案件,依據同辦法同條項第3款規定,也可將配偶名下登記期間合併計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應於盈餘發生當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完成投資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且已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得於計算當年度未分配餘時,列為減除項目。若於申報繳納日後始完成投資,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申請更正退還溢繳稅款。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度(會計年度為曆年制)應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為2,000萬元,其以前述盈餘,於108年8月簽訂新建廠房工程契約書,投資總額2,500萬元,至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日前已支付工程款1,500萬元,因新建之廠房未完工,尚無法列報減除已投資金額,故應申報繳納未分配盈餘稅額為100萬元。嗣109年度支付剩餘工程價款1,000萬元並經主管機關109年9月1日核發使用執照,甲公司應於完成投資之日(109年9月1日)起1年內,申請更正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增列減除該筆實質投資金額,重行計算未分配盈餘及退還溢繳稅款100萬元。

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已依限申報,在申報期限截止後,自行發現有漏報或短報所得時,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稅務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以前,可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僅加計利息而免予處罰。納稅義務人應再另行填寫一份完整的申報書,並在申報書右邊「申報憑證」欄註明原申報書之收件號碼,檢附繳款書及有關資料,重新辦理申報手續。上述補繳之稅款,應從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到補繳之日止,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在各類使用形態當中,營業用房屋的房屋稅負擔最重,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指出,店面承租人若於疫情期間結束營業,房東要記得要求其註銷營業登記,以便房東及早向稽徵機關變更使用情形,以減輕租稅負擔。

 

地方稅務局官員指出,房屋所有權人出租房屋時,如果出租的是店面或辦公室,依據承租人實際使用情形,可能會登記為營業使用。

 

然而在疫情期間,許多公司、商號撐不住連連虧損,最後選擇歇業,官員表示,這類營業用房屋的出租案件,於租約終止時,房東除了要提醒承租人變更地址或註銷營業登記外,也別忘了自身的權益。

 

官員指出,房屋不再作營業使用後,房東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稽徵機關,申請使用情形變更,才能適用較低的稅率課徵房屋稅,減輕租稅負擔。房屋稅的課徵,是依據實際使用情形,來適用不同的稅率,舉例來說,自住房屋可以適用最低的1.2%,營業用房屋卻要3%。官員表示,房屋出租作為店面或辦公室後,若租約到期,要是忘記變更使用情形,就算房東想收回供家人自住,也可能因為該址設有營業商號,導致屋主應享有的房屋減免優惠,受到影響。

 

官員提醒,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時,應於使用情形變更日起30日內,向稅務局提出申請,如果來得及在每個月的15日前提出申請,申請當月就適用新的稅率。

 

文章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7243/5585621?from=udn-catelistnews_ch2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未依規定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頒定費用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執行業務者未依規定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頒定收入及費用標準核定其所得額。次依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規定,執行業務者設置之帳簿及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結算終了後,至少保存10年及5年。

 

該局最近查核某診所107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案件,依該診所申報之收支報告表填載全年度費用總額及費用明細查對,其中有部分科目金額異常,卻無法提示完整之帳簿憑證供核,該局遂依財政部頒定的費用標準核定該診所之執行業務所得,計調增所得額200餘萬元。

 

該局呼籲,執行業務者應依規定設帳及核實記載,並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所得額之帳簿憑證,以維護自身權益。

109年度所得稅(含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於今(110)年6月30日截止,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利用離線版或線上版申報程式透過網路辦理結算申報者,若有依法必須檢具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資料,應於今年7月12日前,以掛號寄送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或就近送至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代收。

 

財政部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依稽徵機關提供網路下載或臨櫃查詢之扣除額資料列報者(包括: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可免另檢附繳費單據或證明文件,但列報非屬自網路下載或臨櫃查詢之扣除額者,仍應檢附相關繳費單據或證明文件。又申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之其他證明文件以及列報其他扣除項目如房屋租金支出及財產交易損失等,仍應依規定檢送相關單據憑證,供稽徵機關審核認定。

 

財政部補充說明,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今年6月28日公告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為具有執業登記之醫事人員者,其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得展延至今年8月2日(7月31日遇假日順延至8月2日),因報稅系統已於今年6月30日午夜12時關閉,無法在家自行辦理網路申報,因此,上開醫事人員於今年7月1日至8月2日期間前往國稅局,透過網路申報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其應行檢送之其他證明文件及單據資料,如未能現場提供,應於今年8月12日前送(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或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代收。

 

該部另表示,營利事業利用網路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其屬採用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及其他須檢送相關書表及附件之申報案件,應於今年8月2日(7月31日遇假日順延至8月2日)前將會計師簽證報告書、申報書相關頁次及相關附件,以紙本或光碟片寄交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亦得於今年7月30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以網路上傳前開資料。上述會計師簽證報告書及相關附件,倘未能於上開期限前送交,將視同普通申報案件。

 

財政部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所得稅,如有依法必須檢具證明文件者,請儘速於規定期限內寄送稽徵機關,以免權益受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以其研究獲致之專利權出售他人而取得之收入,經減除相關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甲君於108年9月30日出售專利權予乙公司,並簽訂專利權讓與契約書,且辦理讓與登記,約定價金為1,700萬元,然甲君漏未申報,因其未保存研發該專利權相關成本及費用證明文件,國稅局乃依規定按收入之30%計算成本及必要費用,核定甲君該年度財產交易所得額為1,190萬元【1,700萬元–(1,700萬元×30%)】,除補稅外尚須處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非經常性買賣或交換所持有之各種財產,而發生之增益,均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依法報繳個人綜合所得稅,以免受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現行稅法有關加計利息的規定,屬使用金錢的對價,為營利事業負擔的成本費用,得以費用列支。如營利事業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漏稅款所加計的利息,按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7款規定,得以費用列支。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若依所得稅法第68條規定補繳暫繳稅款所加計的利息,及依同法第100條之2規定,因結算申報所列報之各項成本、費用或損失超限經核定補繳稅款所加計的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38條規定,行政救濟程序確定應補繳稅款所加計的利息,及依同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漏稅款所加計的利息;以及各種稅法規定加計的滯納利息,均得以費用列支。

 

該局特別提醒,各種稅法所規定加徵的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為避免抵銷處罰效果,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籲請營利事業注意相關規定,以免遭補徵稅款及加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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