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關表示,近期發現多起報運進口活體保育類動物案件(例如爬蟲類、魚類、珊瑚等),申報貨名、數量與出口國核發之瀕臨絕種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下稱CITES)許可證或國內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輸入許可文件不符之情形,涉及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及貿易法相關規定。
該關進一步說明,進口人輸入CITES列管之物種,或含有該等物種之產製品,應依「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輸出入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檢附出口國核發之許可文件;另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4條規定,輸入野生動物活體(一般類及保育類)及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應先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輸入許可文件,始得辦理輸入。相關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一般活體動物及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之輸入申請,請至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自然保育網查詢(https://conservation.forest.gov.tw)。
臺北關呼籲,進口活體保育動物應依上開規定取得相關主管機關之輸入許可文件,若未據實申報輸入之物種,依貿易法第28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及51條規定,最高可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倘輸入之物種屬保育類者,最高可處五年有期徒刑,並得併科150萬元之罰金,請進口人誠實申報,以免觸法受罰。

財政部於114年4月8日修正發布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準)第34條,主要修正他方締約國居住者(外國納稅義務人)向我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期間,由原自繳納稅款之日起5年,放寬為10年。
財政部表示,修正前查準第34條規定,他方締約國居住者取得我國來源所得,依我國國內法規定扣繳或申報納稅者,得自繳納稅款之日起5年內檢附規定之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如經稅捐稽徵機關依申請適用之協定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小於已納稅額,差額應予退還。考量近期所得稅相關法令陸續將重新計算所得額或應納稅額之申請期間修正為10年,為回應各界比照放寬外國納稅義務人向我國提出申請適用協定期間規定之期待,修正查準第34條規定。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修正後之條文共計5項,第1項及第2項規定適用就源扣繳及申報納稅者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期間,放寬為至遲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0年;增訂第3項規定因該條文修正產生之過渡期間適用原則,該條文「修正施行」時,倘案件自繳納稅款日起算已逾5年者,不適用修正後規定;增訂第5項重申所得稅協定另有規定者,應依協定規定辦理。
財政部補充說明上述查準第34條第3項規定過渡期間之適用原則。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及查準第44條規定,本次修正發布之查準第34條,自114年4月10日(發布日起算第3日)起發生效力。亦即倘案件自繳納之日起算至114年4月10日已逾5年者,不適用修正後10年之規定。
財政部表示,本次修正係為法令整體一致性,以及回應各界之期待,放寬期間規定,有助提高我國所得稅協定適用友善程度,營造更有利投資及貿易之賦稅環境。財政部將持續關注國際租稅發展趨勢及納稅者權利保護,俾維護租稅公平及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提升所得稅協定整體適用效益。
國家金融安定基金(下稱國安基金)表示,美國川普政府於 114 年4 月2日宣布新一輪關稅政策,除針對全球多數貿易夥伴加徵10%基準關稅外,並進一步課徵「對等關稅」,其中美國將對我國加徵32%關稅。此舉造成國際股市大幅波動,4月3日至4月4日道瓊指數累計下跌9.26%,標普500指數累計下跌10.53%,那斯達克指數累計下跌11.44%、費城半導體指數累計下跌16.74%。由於我國產業結構與美國高度互補,造成我國臺灣資本市場與國際股市高度連動,特別是與美國股市,連動更為密切,於此情形下,臺股短期面臨震盪。
為因應美國加徵關稅危機,我國政府已啟動跨部會應變機制,確保我國產業之國際競爭力與出口動能,對於金融市場之穩定亦有相關因應對策。行政院已編列新臺幣 880 億元的專案資金,針對電子、鋼鐵等受衝擊較大的產業,提供必要的財務支援與產業升級協助,例如提供出口商授信、保證及保險優惠及提供相關租稅優惠等。此外,總統亦公布對美談判之原則及策略,包括擴大對美採購及投資、排除非關稅貿易障礙、解決高科技產品出口管制與洗產地問題等,政府將竭盡全力,與美國強力進行協商,爭取合理待遇,相信憑藉臺灣企業的韌性與創新能力,加上政府的全力支持,定能共同克服當前挑戰。
因應目前股市變局,金管會已宣布自4月7日起至4月11日止,採行(一)投資人經證券金融事業或證券商同意,得以具有市場流動性且能被客觀合理評估價值之其他多元擔保品,補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差額,(二)調降每日盤中借券賣出委託數量,由原不超過該種有價證券前30個營業日之日平均成交數量之30%調降為3%,(三)上市及上櫃有價證券最低融券保證金成數由90%調整為130%。應有助穩定市場。
國安基金說明,面對當前局勢,短期市場波動固難以避免,但終將回歸基本面,呼籲投資人理性評估市場資訊,審慎面對近期臺股震盪走勢。國安基金將密切關注國內外股市情勢,不排除召開國安基金臨時委員會,就國內外政經情勢及相關因應對策進行討論,以維護投資人信心及我國資本市場穩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進一步落實租稅公平,減輕租屋家庭的經濟負擔,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新增「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規定,能有效減輕租屋者稅負壓力,兼顧稅制公平。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若在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每一申報戶每年支付租金(扣除政府租屋補助後),可列報最高新臺幣(下同)18萬元的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但是,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我國境內若有房屋,則不適用該扣除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於113年12月3日發布令釋,考量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雖有房屋,但仍有在外租屋需求的5種特殊情形,其房屋可視為「非自有房屋」,仍可適用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該5種特別情況及申報應檢附證明文件,列示如附表。
該局補充,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屬於在國內無房屋的租房族,113年度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承租房屋的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的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的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
二、113年度在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的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的房屋於113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切結書。
該局特別提醒,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訂有「排富條款」,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適用:
(一)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20%以上。
(二)股利收入選擇按28%稅率分開計稅。
(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的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的扣除金額(113年度為750萬元)。
以上說明如有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聯合國於2015年通過2030永續發展議程,提出17項全球邁向永續發展核心SDGs目標,希望藉此引領各級政府、企業、公民團體等,進行永續生產、消費和使用各種自然資源及永續的經濟增長。使用電子發票符合SDGs之「良好健康與社會福利」、「就業與經濟成長」、「產業、創新與基礎設施」、「永續城鎮與社區」、「永續的消費與生產模式」及「和平、正義與健全的司法」等6項目標。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ESG為企業永續發展的關鍵指標,分別代表環境保護、社會責任及公司治理3個面向,營業人導入電子發票,可以減少紙張使用及郵件遞送碳足跡,達成環境保護;尚可提供消費者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便利發票查詢及兌獎作業,善盡社會責任;同時透過資訊系統整合電子發票,提高資訊透明度,強化公司治理。
該局進一步指出,為推動企業達成目標,財政部於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提供「電子發票減碳計算式」(網址:https://www.einvoice.nat.gov.tw/ptl001w/carbon),以電子發票開立張數、電子發票郵件遞送數、電子發票線上申請紙張數及電子發票業務申請郵件遞送數等4項計算減碳量,供企業參考運用,便利企業於ESG永續報告書適時揭露減碳成效,提升企業形象。
該局提醒,使用電子發票可具體實踐ESG永續發展目標,不僅政府企業要共同努力,民眾也要配合多利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若有相關電子發票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進口人於報運進口貨物時,對於進口貨物應計入完稅價格之費用有疑義,可向海關申請估價預先審核,避免因未申報相關費用而須補稅或送查價,影響通關速度。
關務署說明,依關稅法第29條規定,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以該進口貨物之交易價格作為計算根據。所謂交易價格指進口貨物由輸出國銷售至我國實付或應付之價格;亦即買方就該進口貨物,實際已支付或應支付給賣方或其代理人之支付總額為計算基準,是以,佣金、手續費、設計費用及權利金等費用均應列入完稅價格,海關如發現前述應加計於完稅價格之費用有漏報情事,將予以增估補稅。倘進口人對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應加計費用有疑義,可於貨物進口前向海關申請估價預先審核,申請時請填具預先審核申請書並檢附必要文件,預先審核結果於3年內有效。
關務署最後表示,進口人向海關申請估價預先審核,除可降低徵納雙方對進口貨物估價爭議外,亦可預估營運成本,減少行政救濟案件,加速貨物通關,歡迎業者多加利用。進口人對於以上相關規定如有疑問,歡迎向該署洽詢(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70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如企業出售原購買之自用乘人小汽車時應特別留意,即使售價低於原購進價格,原購進取得之進項稅額亦未扣抵銷項稅額,但出售時仍須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否則經查獲後除補稅外並將遭受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企業購入自用乘人小汽車大多係供該企業高級員工所使用,與酬勞高級員工之性質並無不同,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自用乘人小汽車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惟企業於日後出售該自用乘人小汽車,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之貨物,依財政部80年1月7日台財稅字第790459873號函規定,除符合同法第8條第1項第22款規定,依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銷售其非經常買進、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免徵營業稅外,仍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
該局呼籲,若有出售原購買之自用乘人小汽車未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情事,於未經檢舉、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開補報繳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高雄關表示,近來有業者申報自中國大陸進口「岩板」(SLATE),稅則號別第6803.00.00號「已家工板岩及板岩製品或凝集板岩之製品」,第1欄稅率7.5%,無輸入規定,但經審核結果應歸列稅則號別第6907.21.00號「吸水率以重量計不超過0.5%之無釉陶瓷舖面磚、貼面磚,包括爐面磚及牆面磚,列入第690730目及第690740目者除外」,第1欄稅率10%,輸入規定:MW0(大陸物品不准輸入)。
該關進一步說明,經查來貨係經高溫焙燒陶瓷板,吸水率均小於0.5%,由鉀鈉長石、球黏土、高嶺土及硅灰石等打磨成粉後,經3萬噸以上高壓成型,再以攝氏1200度以上高溫燒製,並經表面處理打磨、塑化噴墨等加工增加其美觀性,適合加工桌面、電視牆、背牆、中島、餐桌等,施工電視牆、背牆、中島等都需木作打底、切割、開孔、倒角後再以岩板專用結構膠黏貼岩板。依解釋準則一、六規定,並參據HS註解6907節詮釋,宜歸列稅則號別第6907.21.00號。
高雄關呼籲,業者報運進口此類貨物,其產地如為中國,且未能取得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專案許可者,將導致貨物退運或放棄之損失,請業者於進口時正確申報貨品稅則號別,並注意相關輸入規定,俾利貨物通關。如有疑問時,可於進口前,依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規定,備齊申請書等文件,向該關申請稅則預先審核,高雄關稅則預先審核洽詢電話:07-5628262。另於通關時如發生稅捐爭議,可向納保官申請溝通協調,以協助解決相關爭議。

財政部於今(26)日發布解釋令,核釋自114年期房屋稅起,房屋於課稅所屬期間首日(7月1日)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增加,且全年期未再變更,納稅義務人應於當年期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自當年期起按首日使用情形適用相應稅率課徵房屋稅;逾期申報或未申報者,亦同。
財政部說明,配合113年7月1日施行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房屋稅由按月改按年計徵,並增訂房屋稅條例第7條第2項規定,房屋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減少,納稅義務人應於開徵40日以前(即每年3月22日以前)申報,當年期即可適用,逾期申報者,自申報之次期開始適用;致稅額增加者,自變更之次期開始適用。滋生房屋使用情形倘非於年期中變更,係於課稅所屬期間首日(7月1日)即變更,致稅額增加(例如自住住家用變更為營業用),且全年期(上一年7月1日至當年6月30日)未再變更,應自變更年期或次年期改按非住家用(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疑義,為期房地認定一致,避免爭議,該部爰發布上述新令,以利徵納遵循。
財政部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之A房屋114年6月30日以前供自住住家用(稅率1.2%),於114年7月1日(115年期房屋稅課稅期間首日)變更為營業用(稅率3%),且全年期未再變更,則A屋應自115年期起,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並應於115年3月22日(該日適逢假日,順延至115年3月23日)以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財政部補充說明,房屋於課稅期間首日使用情形變更,嗣同一年期中房屋使用情形再多次改變,則應依上述房屋稅條例第7條第2項規定辦理,承前例,A房屋倘於115年2月1日恢復為自住住家用(稅率下降為1.2%),納稅義務人於115年3月23日以前申報者,115年期房屋稅即適用較低稅率1.2%;A房屋倘於115年2月1日為空(閒)置(稅率上升為3.2%),115年期房屋稅仍維持適用營業用稅率,次年期(116年期)房屋稅始適用較高稅率【空(閒)置3.2%】。

基隆關表示,近期電動機車、電動自行車等各式電動機器腳踏車銷售益夯,帶動進口是類產品貨量增加。因來貨屬性不同,應依其特性正確申報貨名,並依貨名申報稅則號別、稅率及貨物稅,對於中國大陸製造的車輛,應同時檢附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輸入許可文件,方可進口。
基隆關說明,各式電動機器腳踏車大致分為電動機車、微型電動二輪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滑板車四類,其分類主要視有無人力輔助踏板,若為有踏板電動機器腳踏車,因其動力來源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其正式名稱為「電動輔助自行車」,歸屬稅則號別第8711.60.20號(稅率20%),並應課徵貨物稅8.5%;至無踏板電動機器腳踏車,則歸屬稅則號別第8711.60.10號(稅率18%),亦須課徵8.5%貨物稅,惟其中「電動滑板車」,經財政部90年11月8日台財稅字第0900456894號函核釋認定為休閒工具,不得於道路上使用,非屬應稅貨物,因此免徵貨物稅。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至於電動機車、微型電動二輪車等車輛,自113年11月30日起須經監理單位掛牌、投保強制險後才可上路,其中「微型電動二輪車」(俗稱電動自行車)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為每小時25公里以下,車重不含電池在40公斤以下,或車重含電池60公斤以下;倘車輛係以電力為主,卻不符上述要件,則屬「電動機車」範疇,請業者申報貨物名稱時,務必注意分辨,避免貨名與海關認定不同而有爭議。
基隆關提醒,業者應於申報進口前,仔細審視貨物特性是否符合前揭分類原則並詳列貨名、規格及功能,按照正確的稅則號別及簽審規定申報,才能加快通關並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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