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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宜萱

簡宜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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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務署表示,為落實監管報關業者對個資檔案的安全維護與管理,財政部已於111年3月4日訂定發布「報關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下稱安維辦法),該署所屬各關亦自112年度下半年起持續啟動行政檢查計畫,以落實安維辦法及行政院保護個資安全政策。報關業者未採適當之安全措施、未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下稱安維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情節重大者,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規定,可處最高新臺幣1,500萬元罰鍰,不可不慎。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為利行政檢查並協助業者自我檢視,該署已訂定「報關業個人資料安全維護自我檢查表」(下稱檢查表)供下載運用,並刊登於該署官網(網址:https://web.customs.gov.tw,首頁/資訊匯流/機關(公開)資訊/個資法公開專區/報關業者個資資訊專區)。另將於114年上半年擇期舉辦「報關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宣導講習」2場,邀請學者專家擔任講座,針對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重點、現行安維辦法規定、安維計畫撰寫及檢查表填寫輔導加以說明,採取現場實體與遠端視訊同步方式,期待協助業者提升個資保護意識,有助維護納稅義務人個資安全。


  關務署提醒,為配合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下稱個資會)成立,賦予相關執法權限,個資會籌備處於113年12月20日公告預告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相關修正條文草案內容登載於該籌備處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網站,如對該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114年1月10日前逕向該籌備處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網址:https://join.gov.tw/policies/detail/4b6fdd7e-c73e-4028-b293-64a3b2427556)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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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7)日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三讀通過「菸酒稅法」部分條文、「土地稅法」第54條及「使用牌照稅法」第29條、第30條、第31條條文修正草案。


  財政部說明,上述三稅法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納稅義務人逃漏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按補徵金額裁處罰鍰之倍數由「1倍至3倍」修正為「3倍以下」;刪除91年1月1日廢止菸酒專賣制度過渡期間之罰則規定,及逾期繳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加徵滯納金計徵方式,回歸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辦理。

  二、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者,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2%」之罰度,修正為「2%以下」。

  三、違反領用臨時或試車牌照、新購未領牌照、轉賣或移用牌照者,裁處罰鍰倍數分別由「1倍」、「1倍」、「2倍」修正為「1倍以下」、「1倍以下」、「2倍以下」。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開修正草案主要將按「固定」倍數及比率裁罰之規定,修正為按「彈性」倍數及比率,賦予稽徵機關得衡酌具體個案違章情節給予不同程度處罰之裁量權,有助維護租稅公平及兼顧納稅者權益,落實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行政罰法立法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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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被法院強制執行拍賣而移轉所有權,不論獲利或虧損,均應申報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個人交易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無論係自行出售或被法院強制執行拍賣,亦不管有無所得,均應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或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主動報繳房地合一稅。倘因無力清償債務或欠繳稅捐等,被強制執行拍賣,符合財政部公告非自願性因素之交易類型,縱然持有期間未滿5年,仍可按較低稅率20%計算房地合一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1年5月3日以900萬元購入A房地,嗣因積欠1,500萬元債務無力清償,致A房地於111年11月間遭法拍,拍定金額1,000萬元,還不足以清償債務。甲君誤以為沒拿到拍賣款項就免申報房地合一稅。經國稅局查獲,以A房地為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屬房地合一稅之課稅範圍,核定課稅所得額70萬元(拍賣價額1,000萬元-取得成本900萬元-可減除移轉費用30萬元),除補徵稅額外,並依規定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如房地遭法院拍賣,不論有無所得,均應主動申報房地合一稅,以免受罰。如一時疏忽,漏未申報房地合一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並加計利息,可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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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公司負責人電話詢問,因公司業績不佳,財務困難,又逢年關將近,資金較為吃緊導致無力繳清欠稅,公司財產經國稅局禁止處分且負責人被限制出境,又急需親自出國洽談業務以解決燃眉之急,短時間內實在無法籌措出大筆現金繳清所有欠稅而尋求協助。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為稅捐保全,得對納稅義務人財產聲請法院實施假扣押、通知有關機關為禁止財產處分及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一旦被稅捐稽徵機關實施上開稅捐保全措施,要解套除了繳清欠稅,另一可行方式就是提供相當擔保,即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將自己或第三人名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或將動產質押給稅捐稽徵機關,以擔保日後如期繳納欠稅,於辦妥相關擔保設定手續後,即可迅速解除前述稅捐保全措施。


  該局提醒,欠稅之擔保品,除須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易於變價及保管、無產權糾紛且能足額清償的財產外,仍應於擔保繳納期限內完成滯欠稅款之繳納,以避免擔保品被行使質權或拍賣,影響自身權益。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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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統今(2)日修正公布「證券交易稅(下稱證交稅)條例」第2條之2及第12條條文,延長現股當日沖銷交易(下稱當沖交易)證交稅稅率1.5‰(下稱當沖降稅措施)3年至116年12月31日,並刪除證交稅繳款書之寄存送達及公示送達規定,回歸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財政部說明,前開條文於今日經總統修正公布,係自114年1月4日生效,鑑於本次修正延長當沖降稅措施適用期間係銜接113年12月31日,並未中斷,爰今日起之當沖交易案件,代徵人於114年1月6日(T+2日,原為1月4日,遇假日延至次一工作日)起即可依1.5‰稅率代徵證交稅,無須先按3‰稅率課徵再退還差額,尚不影響納稅義務人權益及增加代徵人退稅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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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於境外出售不動產,核屬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若未能提出該不動產之成本及必要費用證明文件者,得以實際成交價格之12%,計算其所得額。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若同一申報戶取得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即海外所得)大於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而同一申報戶全年之基本所得額扣除財政部每年公告之扣除額後,按稅率20%計算其個人基本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王先生112年度綜合所得淨額及一般所得稅額均為0元,當年度於美國出售不動產總價折合新臺幣6,000萬元,未依規定辦理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亦無法提示取得不動產之成本費用證明文件。經該局依財政部頒定之所得額標準,核定海外財產交易所得720萬元(6,000萬元×12%),減除112年度個人基本所得免稅額670萬元,除補徵所漏稅額10萬元〔(720萬-670萬)×稅率20%〕外,並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漏未申報境外出售不動產之所得,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除應加計利息外,免予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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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關將近,許多營利事業為拓展業務或維繫與客戶間之情誼,常需贊助客戶尾牙禮品或招待客戶,針對這類公關方面交際性質的支出,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列報時,除應證明交際費與業務有關 ,及依規定取有發票或收據等合法憑證,也應注意法規限額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為獲取收益,自會發生交際、應酬、饋贈等行為,惟基於健全商場交易,節約國民經濟之觀點,交際行為不宜過度浪費、漫無節制,以免因列報高額交際費,而使營利事業獲得少繳所得稅之租稅誘因,而破壞營利事業租稅負擔之公平性,所以所得稅法第37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針對交際費支出規定有最高支出額的限制,營利事業當年度交際費支出如已超過限額,於辦理結算申報時自應依法帳外調減支出,不能因交際費超過限額,而將交際性質的支出改以其他費用列帳。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因帳列交際費已超過所得稅法所規定之限額,因此將部分招待客戶餐敘或三節餽贈禮品等支出,轉列報於其他費用項下,經該局查核後依費用性質轉正為交際費,並將超過限額部分,依規定剔除補稅。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因業務需要而列報交際費支出,應留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而遭剔除補稅。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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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仍須正確申報所有收入,不得漏報或隱匿。否則一旦被查獲漏報收入,一樣會被補稅裁罰。
該局說明,擴大書面審核的實施,旨在簡化申報程序,減輕營利事業在申報稅務時的負擔,並加速申報流程。然而,營利事業在享受這項便利的同時,應特別留意相關的申報規定,避免因短漏報收入而面臨補稅與處罰的風險。


  該局進一步說明,根據實施要點第10點規定,營利事業經查獲短漏報非營業收入金額在10萬元以下,係按全額核定漏報所得額;短漏報超過10萬元,得就短漏報部分查帳核定,再併入原按實施要點規定之純益率標準申報之所得額核計應納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被查獲漏報海外財產交易所得25萬元及海外利息所得42萬元,該公司雖主張另有70萬元的海外財產交易損失,惟依據規定就短漏報部分查帳核定時,該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僅能抵減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但無法抵減漏報的利息所得,故甲公司經核定結果仍需補稅及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的營利事業,仍應如實申報所有營業及非營業收入,以免被查獲後遭補稅處罰。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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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應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自112年度施行,我國營利事業及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下稱低稅負區)關係企業之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或具有重大影響力者,應依規定認列投資收益或計算營利所得課稅。財政部於本(113)年12月27日公告更新CFC制度所稱低稅負區參考名單,供各界參考運用。


  財政部表示,上開低稅負區參考名單係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及「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以下統稱CFC辦法)第4條第3項規定彙整,重點如下:
一、依CFC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列示安吉拉(Anguilla)等31個國家(地區)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法定稅率未逾14%。

二、依CFC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列示貝里斯(Belize)等48個國家(地區)僅就境內來源所得課稅,境外來源所得不課稅或於實際匯回始計入課稅。

三、各國家或地區是否屬CFC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對特定區域或特定類型企業提供特定稅率或稅制者,依個案事實個別判斷之。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開低稅負區參考名單僅供參考,各國家或地區是否符合CFC辦法第4條規定之低稅負區定義,應以該國家或地區當時實際情況認定之。該名單已公告於該部賦稅署網站(https://www.dot.gov.tw/)「稅改專區」項下「反避稅專區」之「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或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相關法規及函釋規定,如有需要,可至該專區查詢。


  財政部提醒,CFC制度已於112年度實施,營利事業或個人如投資我國境外企業,應檢視該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之稅率或稅制是否屬CFC辦法第4條規定低稅負區之範疇;倘屬之,營利事業或個人應依CFC辦法相關規定檢視該境外企業是否直接或間接受其控制,是否屬其受控外國企業(CFC);倘是,應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3或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規定認列境外投資收益或計算境外營利所得,並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於每年5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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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電子發票,應於開立後翌日起算7日(買受人為營業人)或2日(買受人為非營業人)內,依限將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據實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平台)存證,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為保障交易相對人取得合法憑證及維護消費者兌獎權益,財政部依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之1規定,於同年12月12日公告「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如附表),供營業人依循。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鼓勵營業人自行檢視開立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傳輸存證之時效及正確性,營業人於未經檢舉、未經國稅局通知限期補正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行發現存證資訊有漏誤情事,並已據實補正傳輸至平台存證者,免予處罰且可不計入違章次數;營業人經稽徵機關第1次通知即依限據實補正者,亦屬情節輕微情形,免予處罰。另為給予營業人調整系統及作業方式之時間,賣方營業人於114年6月30日以前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未依上開規定辦理者,免予處罰,俾利營業人因應。


  該局補充說明,為避免營業人未諳法令修正資訊致生爭議或遭受處罰,各地區國稅局並於113年12月31日前,將加值服務中心及113年間曾有發生「延遲上傳發票」、「漏上傳發票」、「漏上傳總分支機構配號檔」、「漏上傳空白未使用字軌號碼」、「漏上傳中獎發票」或「載具異常」等情事之營業人列為重點輔導對象逐一輔導。


  該局呼籲,營業人及加值服務中心應確實依前揭時限表規定傳輸電子發票至平台存證,並於各傳輸節點(POS→分支機構→總公司→加值服務中心→平台)建立檢核機制,及時修正錯誤。相關資訊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熱門焦點/電子發票資訊存證宣導專區〕查詢。另如有不明瞭之處,可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洽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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