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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導】立法院今(7)日三讀通過「菸酒稅法」部分條文、「土地稅法」第54條及「使用牌照稅法」第29條、第30條、第31條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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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7)日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三讀通過「菸酒稅法」部分條文、「土地稅法」第54條及「使用牌照稅法」第29條、第30條、第31條條文修正草案。


  財政部說明,上述三稅法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納稅義務人逃漏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按補徵金額裁處罰鍰之倍數由「1倍至3倍」修正為「3倍以下」;刪除91年1月1日廢止菸酒專賣制度過渡期間之罰則規定,及逾期繳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加徵滯納金計徵方式,回歸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辦理。

  二、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者,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2%」之罰度,修正為「2%以下」。

  三、違反領用臨時或試車牌照、新購未領牌照、轉賣或移用牌照者,裁處罰鍰倍數分別由「1倍」、「1倍」、「2倍」修正為「1倍以下」、「1倍以下」、「2倍以下」。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開修正草案主要將按「固定」倍數及比率裁罰之規定,修正為按「彈性」倍數及比率,賦予稽徵機關得衡酌具體個案違章情節給予不同程度處罰之裁量權,有助維護租稅公平及兼顧納稅者權益,落實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行政罰法立法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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