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節稅-營所]
董監事酬勞金及員工紅利如何扣繳稅款?
(竹南訊)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公司組織在已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後之盈餘項下給付董監事之酬勞金,屬工作之報酬,並非投資者之利益,至於員工紅利因員工不具投資股東之身分且該紅利自公司累積盈餘內撥付,是以兩者均非屬營利所得,而是概屬所得稅法第14條所稱之「薪資所得」。
該所提醒公司如有給付董監事酬勞金及員工紅利,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規定,按給付金額扣取5%扣繳稅款,但若合併當月薪資一次給付者,可依給付總額按固定薪資規定辦理扣繳。
若有疑義,請利用該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竹南稽徵所葉子菁,電話:037-460597轉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