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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所節稅】公司申請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應依限申請,始有租稅優惠之適用。

【營所節稅】公司申請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應依限申請,始有租稅優惠之適用。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申請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應於規定申請期限內提出,才可以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租稅優惠。


該局說明,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如欲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公司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租稅優惠,除應於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以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公司為例,102年度申請期限為103年2月1日至同年5月31日止),檢具相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事實認定外,必須再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以採曆年制公司為例,102年度申報期限為103 年5月1日至5月31日),依規定格式填報研究發展支出,並檢附相關文件,送請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投資抵減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如另有1.專為研究發展購買或使用之專用技術之當年度攤折或支付費用2.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之費用3.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4.公司與國內、外公司共同研究發展所為之支出等,同樣必須於費用發生當年度或首次攤折或分攤支出之年度,與前述公司申請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之申請期限相同,於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併案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專案認定申請。(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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