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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稅-營所》各種繳稅收據至少保存5年,以保障自身權益喔!

《節稅-營所》各種繳稅收據至少保存5年,以保障自身權益喔!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時常有納稅義務人來電,表示其稅款已經繳納完畢,為什麼還會收到補發稅單?並表示收據已丟棄未保存,該怎麼辦?

  稅務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規定,稅捐之徵收期間為5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因此,納稅義務人完納稅捐之收據應保存5年較為妥當,如遇有已繳納之稅捐仍被稅務局催繳者,可將繳納收據或相關證明文件,連同補發的稅單交由稅務局查明處理;如未保存該繳納收據,則需至確認繳納之銀行申請繳納證明。否則,對於補發的稅單仍應於改訂期限內繳納完畢。 (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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