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所節稅】對私立學校捐贈,因捐贈對象不同,可列報捐贈限額亦不同。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營利事業直接對私立學校之捐贈或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之捐贈,因捐贈對象不同,得列報捐贈限額也不相同。
該分局說明,營利事業對「財團法人○○私立學校」捐贈,係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規定,捐贈金額以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為限。但為鼓勵私人興學,促進私立學校發展,私立學校法明訂教育部得成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辦理個人或營利事業對私立學校捐贈有關事宜。
故營利事業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未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得全數列為費用;其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以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二十五為限。(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