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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虛列彌補虧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百萬元

每年4到6月的股東會旺季,已經悄悄的揭開序幕,各公司去年每股稅後盈餘及配發多少股利,往往成為各媒體、投資人追逐的話題。南區國稅局提醒,公司計算可分配盈餘之前,必須先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而且在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可以免稅,但要注意的是,公司截至上一年度止確實有累積虧損,才可以享有免稅喔!

南部某甲公司101年度申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虧損1,300萬餘元,列報未分配盈餘0元,查核人員發現甲公司截至上年度止,帳載並無累積虧損,卻申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經公司說明其申報帳載累積盈虧分為二部分:一為「86年度以前餘額」盈餘1,800萬餘元、另為「87至98年度餘額」虧損1,300萬餘元,會計人員誤認為該虧損僅指87年度以後之累積虧損,不含86年度以前之累積盈餘,所以申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1,300萬餘元。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計算其應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時,可減除之「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是指營利事業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實際彌補其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累積虧損數額,非僅限於87年度以後之虧損。所以甲公司截至101年底帳載累積盈虧為盈餘500萬餘元,並無虧損,國稅局乃否准減除,核定應補未分配盈餘加徵10%稅額130萬餘元,並處1倍之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填報未分配盈餘申報書之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時,應以資產負債表帳載累積盈虧總額列報,以免誤填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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