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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以外務員自有車輛推銷產品補貼費用認列事宜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因業務之實際需要,與其僱用之外務員訂立合約,利用外務員自有之機動車輛訪問客戶推銷產品,經約定由營利事業補貼之汽油費、修繕費、停車費、過橋費等,可憑合約及有關原始憑證核實認列為該事業之營業費用,免視為外務員之薪資所得。但不包括車輛之牌照稅、保險費及折舊。
     本局指出,本局查核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列報員工自有車輛之牌照稅、保險費及折舊,雖該公司提示與外務員簽訂補貼員工汽油費、修繕費、停車費、過橋費、牌照稅、保險費及折舊等合約書,惟其中牌照稅、保險費及折舊不符前述規定,仍遭本局剔除補稅。
     本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員工以自有車輛從事公司業務發生之相關費用時,應注意稅法及相關規定,以免不符規定將遭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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