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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104年度起本國個人股東獲配之可扣抵稅額減半,但公司的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減除金額不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自104年度起,我國兩稅合一制度由「完全設算扣抵制」修正為「部分設算扣抵制」,即104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分配87年度或以後年度盈餘予本國個人股東時,所獲配股東可扣抵稅額為原扣抵稅額的半數。


       
該所進一步說明,雖股東可扣抵稅額減半扣抵,但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4規定,營利事業在分配股利或盈餘時,應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減除之金額,仍為依稅法規定稅額扣抵比率計算出的金額,即為「全數」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減除,而非以「半數」之金額減除。
   

該所舉例說明,A公司於104年6月31日分配股利淨額100萬元予股東,假設A公司全部為本國個人股東,於該日之稅額扣抵比率為10%,則A公司股東獲配之可扣抵稅額為100萬×10%×1/2=5萬元,但A公司可扣抵稅額帳戶應減除金額為100萬×10%=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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