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未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亦未於催報後補行申報,依所得稅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應按查得課稅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依同法第108條第2項規定加徵怠報金。
該所舉例說明,A公司未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該所填具滯報通知書限於15日內補報,惟A公司逾期仍未辦理申報,經該所依查得資料核算營業收入淨額,並按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核算營業淨利,加計非營業收入總額後核定全年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又因A公司係經通知補報,逾期仍未申報,乃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加徵20%怠報金。
該所強調,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期限為106年5月1日起至6月1日止,營利事業應依規定期限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逾期未申報情事,應於接到稽徵機關寄發之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辦結算申報,稽徵機關僅會就核定應納稅額加徵10%,最高3萬元最低1,500元之滯報金,但如逾限未辦理補報,稽徵機關會依查得課稅資料按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還會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20%,最高9萬元最低4,500元之怠報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