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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移轉訂價選案查核作業即將展開

 

鑑於跨國企業利用不同國家之租稅制度,進行租稅規劃,以達到降低集團總稅負之目的,致減少於我國之納稅義務,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自106年10月1日起,將針對轄區內營利事業移轉訂價案件進行選案查核,並強化查核內容深度,俾有效遏止營利事業藉由不合營業常規之安排,規避或減少稅負,確保租稅公平。


  中區國稅局說明,即將進行之查核作業,除按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案件選案查核要點進行選案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將優先列為選查對象:


一、有形資產之移轉:關係企業間進、銷貨受控交易較可比較未受控交易對象間之售價或成本顯著異常,或利潤留置海外,致交易未符合常規。


二、無形資產之使用:我國營利事業研發之技術、專利或商標,授權給海外關係企業使用,卻未收取相對合理報酬。


三、服務之提供:跨國企業經營型態中常見我國母公司負責研發業務,海外子公司負責生產業務,而由母公司派遣人員至海外子公司從事技術或管理服務支援,帳列薪資費用惟未收取相對合理報酬。


四、資金之使用:關係企業間之收款期間較非關係企業長而未符合常規,或預付海外關係企業金額異常及預付期間較非關係企業長而違反常規交易;我國母公司為關係企業從事背書保證而承擔風險,卻未收取相對合理報酬。


五、未妥適選擇可比較對象:未妥適進行關係企業功能、風險分析及與非關係企業之可比較程度分析,或經辨識須調整其顯著差異,惟並未就該等差異進行合理之調整,以致選定不適宜之可比較對象。


六、未採用最適常規交易方法:受控交易參與人所從事之活動具高度整合,致無法單獨衡量其交易結果,或各參與人均對受控交易作出有價值及獨特貢獻之情形,惟未採用利潤分割法作為最適常規交易方法。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若發現未依移轉訂價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情事者,請儘速向各地區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因違反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而補稅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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