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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逾請求權時效之應付未付帳款及債務,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

 

營利事業如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2項規定,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民法第125條至第127條規定,請求權時效分別有15年、5年及2年之規定,為兼顧納稅義務人權利,營利事業如因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與帳載債務發生日期不同,或有時效中斷情事,致未逾請求權時效者,應由營利事業提出證明文據以核實認定;未能提出確實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得依帳載債務發生日期及民法規定消滅時效期間認定時效消滅年度,轉列該年度之其他收入。

該分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應注意稅法及相關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而遭查核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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