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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申報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應將出售房屋、土地之非營業收入另行計算,不得併計採擴大書審純益率核算所得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營利事業採用擴大書面審核結算申報時,當年度若有出售房屋、土地增益,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2條及第100條之規定,單獨計算,不得併計採擴大書審純益率核算所得額。


  按「凡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合計在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在書面審核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者...,應就其申報案件予以書面審核...」,係「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第二點所明定。營利事業應單獨計算出售房屋、土地之增益,不得併入營業收入淨額,按書審純益率核算所得。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4年度申報營業收入淨額100萬元,非營業收入70萬元(出售土地及房屋增益分別為50萬元及20萬元),所適用擴大書審純益率為6%,應自行調整全年所得額為76萬元(營業收入100萬元*6%+出售土地增益50萬元+出售房屋增益20萬元),課稅所得額為26萬元(全年所得額76萬元-出售土地增益50萬元)。


  該分局呼籲,營利事業採擴大書審方式申報,應特別留意出售房屋或土地之增益應單獨計算,避免錯誤申報,致短漏報課稅所得額而遭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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