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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之交際應酬支出,不得列報其他費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37條規定,營利事業就業務上直接支付的交際應酬費用,必須取得確實單據,並依收入及費用金額計算限額申報所得稅。如以銷貨為目的,全年銷貨淨額在新台幣3,000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銷貨淨額千分之4.5為限。該分局說明,營利事業為拓展業務而招待客戶或送禮,在申報所得稅時,此類支出應列報「交際費」項下,並依照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計算限額,不得列報為其他費用。


  該分局進一步舉例說明,於查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轄區內某營利事業將餐費及禮品餽贈等支出約70萬元列報為其他費用,因該筆支出性質是用於招待或交際性質的餽贈,予以轉列為交際費。但該筆交際費超過所得稅法規定的限額,故將超限金額剔除,要求該營利事業補稅並加計利息。


  該分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交際性質的餐費或餽贈支出,應依規定以交際費列帳,超過法定限額部分在結算申報時應自行調整減列,以免遭剔除補稅,還要加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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