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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得選 擇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15%或抵減年限延長至3年惟抵減率降至10%

  

 

  為促進產業創新,依104年12月30日修正之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最近3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之公司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並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一、於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二、 於支出金額10%限度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表示,為鼓勵公司持續投入創新研發活動,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除適用原規定於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外,配合產業界實際需求及落實政策效果,爰於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第1項增訂抵減年限延長至3年,抵減率調降至10%,公司可考量實際情況,兩者擇一適用,惟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並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公司研究發展支出得抵減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除規定於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外,103年6月4日修正之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亦有相關之規定,符合規定之營利事業可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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