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每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多委託稅務代理人代為辦理; 實務上,稽徵機關寄發給營利事業之核定通知書,營利事業於收到後,須再轉交稅務代理人入帳,如委由稅務代理人代領核定通知書,除可預防遺失,亦可避免稅務代理人申請補發,更能節省稽徵機關之郵寄成本,省時又便利。
該所進一步表示,每年7月以後,稅務代理人為正確記載營業人股東可扣抵稅額及盈餘分配問題,常大量申請補發營業人的核定通知書,造成稽徵機關及記帳業者困擾,浪費社會資源。
該所呼籲,營利事業105年度結算申報已達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且申報為無退稅者,請多加利用這項服務,由稅務代理人於106年12月31日前填具申請書,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代領核定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