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交際費與廣告費均是營利事業為推展業務所支付之費用,其區別在於交際費係指營利事業為塑造或改進營利事業之周邊獲利環境,以建立企業良好公共關係,對特定人所支出之費用;至於廣告費係營利事業為建立自身及商品形象,對不特定人所支出之費用。
該所說明,為避免公關等交際應酬之支出浮濫,所得稅法規定列報交際費有金額之限制,廣告費則無限制。例如:甲公司經營藥品批發為業,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廣告費700萬元,經國稅局查核發現,其中600萬元為贊助醫師參與國外研討會之相關費用,係為招攬業務,對特定醫生之招待,核屬交際費性質,予以轉正交際費,惟超過交際費之列支限額,乃予剔除。
該所提醒營利事業,交際費與廣告費應依支出之性質列報,勿將交際費誤列報為廣告費,以免遭稽徵機關轉正交際費,致超過限額規定而剔除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