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經團體規劃之投資型保險,非屬團體保險,其保險費支出不得列為費用。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目前已核准之投資型保險商品,依其險種可區分為投資型人壽保險及投資型年金保險二類,皆為個人保險,目前尚無核准投資型團體人壽保險或投資型團體年金保險之案例,故現行投資型保險,其性質應屬個人保險,而非團體保險,尚不因其是否經「團體規劃」或「團(集)體彙繳」而有所改變。爰此,團體規劃之投資型保險既非「團體」保險性質,自無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第5款規定之適用,不得列為保險費用。
該分局呼籲,營利事業如為員工投保投資型保險,其所負擔之保險費不得列報保險費用,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依法調整剔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