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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代外籍員工繳納各項稅捐之課稅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為吸引外籍專業人士來臺,增進我國競爭力,我國相關租稅措施,依據財政部99年3月12日台財稅字第09804119811號令規定,營利事業代外籍員工繳納依稅法規定以該員工為納稅義務人之我國所得稅或其他稅捐,如依聘僱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約定為該員工提供勞務報酬之一部分,且營利事業已按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並填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者,得以薪資費用列支。

該分局提醒營利事業,惟如營利事業代外籍員工繳納之各項稅捐,非屬依聘僱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約定為該員工提供勞務報酬之一部分者,不得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且該代繳之金額為外籍員工取自營利事業之贈與,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該外籍員工之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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