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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機關團體符合條件者,可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合於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應依同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如符合下列規定者,可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一、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各行業公會組織、同鄉會、同學會、校友會、宗親會、營利事業產業工會、各工會團體、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及國際獅子會、國際扶輪社、國際青年商會、國際同濟會、國際崇她社、社區發展協會、各縣市工業發展投資策進會、直轄市縣(市)政府義勇消防總隊(合於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 練演習服勤辦法)、身心障礙福利團體(合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3條規定)、各縣市工業區廠商協進會、公務人員協會及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老人社會團體等,無任何營業或作業組織收入(包括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僅有會費、捐贈或基金存款利息,且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未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


二、依法向內政部、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立案登記之寺廟、宗教社會團體及宗教財團法人,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且無附屬作業組織者。

該所呼籲機關或團體辦理結算申報之期限為每年5月1日至5月底止(曆年制),非屬上列可免辦結算申報之機關團體,仍請依限辦理結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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