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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可依規定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款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含結算、未分配盈餘申報及暫繳自繳稅款暨補徵稅款)及罰鍰,如符合規定,可填具申請書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體敘明無法一次繳清稅款之原因及聲明同意加計利息,如有應退稅款,並同意抵繳分期應納稅款,向管轄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核定補徵稅款向原核定機關)提出申請分期繳納。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申請分期相關規定如下:


(一)適用對象及條件: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一年內,連續4個月營業收入淨額合計較前一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者。但營利事業已申請停業或註銷、擅自歇業或經主管機關撤銷、命令解散、廢止則不適用。


(二)申請期限:應於應納稅款規定繳納期限內提出書面申請〔結算申報或暫繳應自行繳納稅款以法定(或依法展延)申報(繳納)期限截止日前;核定補徵稅款以繳款書所載限繳日期前〕,每筆稅款以1次為限。


(三)檢附證明文件:繳款書正本、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及相關證明文件;自繳稅額須另檢附相關稅額申報書之影本或網路申報總表影本。


(四)分期利息之計算方式:經核准分期繳納之稅款或罰鍰,應自該項稅款原訂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原訂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分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經核准分期繳納之案件,如任何一期應納稅款未如期繳納者,稽徵機關將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1次全部繳清,如逾期仍未繳納,則會依所得稅法及稅捐稽徵法規定加徵滯納金、滯納利息;逾繳納期限30日仍未繳納者,並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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