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自105年1月1日起,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土地,應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於次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說明如附表1)
附表1
房地取得時點 |
取得房地後交易時點 |
課稅制度 |
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 |
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 |
新制 |
103年1月2日至104年12月31日取得 |
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且持有「2年以內」 |
新制 |
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且持有「超過2年」 |
舊制 |
|
103年1月1日以前取得 |
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 |
舊制 |
該所進一步說明,有關新制房地交易課稅所得之計算,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規定,係按出售房屋、土地交易之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再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入;其交易所得額為負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若當年度交易有2筆以上者,應逐筆計算,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亦不得在土地收入項下減除。
茲假設各種情況說明如下,境內甲公司於105年1月2日買入房地1棟,嗣於106年6月30日(當日房地帳面價值為1500萬),費用5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皆為100萬元,已繳納土地增值稅40萬元,應如何計算106年度出售房地所得(或損失),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說明如附表2)
附表2 單位:萬元
項目 |
情況一 |
情況二 |
情況三 |
收入(1) |
3000 |
1620 |
1540 |
成本(2) |
1500 |
1500 |
1500 |
費用(不含土地增值稅)(3) |
50 |
50 |
50 |
房地交易所得額(4)= (1)-(2)-(3) |
1450 |
70 |
-10 |
土地漲價總數額(5) |
100 |
100 |
不再減除 |
餘額(6)=(4)-(5) |
1350 |
-30 |
-10 |
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
1350 |
0 |
-10 |
註:若當年度交易有2筆以上者,應逐筆計算;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亦不得在土地收入項下減除。
甲公司上開106年度出售之房地交易所得(或損失)適用新制,應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於今年5月份結算申報時,應填報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其他申報書表第C1頁(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24條之5規定之房屋、土地及股權之收入、成本、費用、損失明細表,以下簡稱C1頁),如出售土地為舊制、房屋為新制者,其屬房屋部分亦應填報第C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