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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預收貨款應於交易完成時轉列營業收入

 

按一般商業交易習慣,營利事業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服務常有預收貨款之情形,因此,當交易條件達成時,要注意將預收貨款轉列為營業收入。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營業收入之認列時點係採權責發生制,而營業稅申報銷售額時點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統一發票使用辦法及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所以常產生全年度營業收入金額不等於申報營業稅全年銷售額的情形,因此,需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調整說明其差異原因。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對國內廠商銷貨,於收取貨款時應先行開立統一發票,並於營業稅申報該筆銷售額及稅額,嗣後交易完成時,也就是交付貨品或提供勞務完成時,才認列營業收入,期末如有尚未完成交易之預收款,因於收款時已開立發票,但由於貨物尚未交付或勞務尚未提供,致帳上未認列營業收入,故營利事業申報營業收入與開立統一發票金額常會不一致,需將「總分支機構申報營業稅銷售額 」減「本期預收款」後始為「結算申報營業收入總額」。嗣後貨品交付,交易完成,收入已實現,則要記得將帳列預收貨款轉列為交易完成年度之營業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5年5月1日因產製銷售機器設備取得乙公司交付之訂金2,000萬元,甲公司於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並帳列預收貨款,在105年收入尚未實現,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免列為營業收入,嗣後該機器設備於106年3月1日交付使用,因收入已實現,應於106年度將預收貨款轉列為營業收入並增列其營業成本。

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應注意收入實現時點,預收貨款於交易完成時務必轉為當年度收入,避免因一時疏漏而有短漏報所得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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