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今年(107年)11月縣市長的選舉將近,營利事業也紛紛關注捐贈政治獻金問題。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政治獻金法第19條規定,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列報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但可減除金額不得超過所得額10%,而且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值得特別注意的是,營利事業如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者,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如帳載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者,依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不得捐贈政治獻金;至累積虧損之認定,係以營利事業前一年度之財務報表為準,也就是說,營利事業前一年度(如106年度)財務報表有尚未彌補之累積虧損,其於本年度(如107年度)就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度結算之稅後純益為100萬元,但截至105年底尚有未彌補之累積虧損400萬元,故截至106年底有累積虧損300萬元,因此甲公司在106年及107年均不得列報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費用。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應取得依監察院規定所定格式開立之捐贈收據,作為列報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之原始憑證,若與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未符者,應於辦理年度結算申報時,在申報書內自行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