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在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都不能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
南區國稅局表示,查核某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將屬於家庭支出而取得超商、量販店、餐飲業、服飾業、娛樂業等開立之憑證30萬元,及違反所得稅第110條規定之罰鍰30萬元,列報為公司當年度營業費用,遭國稅局以與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無關,予以全數剔除補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家庭之費用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立法意旨在於事業與家庭費用應予以劃分,而各項罰鍰,係屬政府對於違反各種法規者所為之制裁,原不屬營利事業之必要費用,如准其列為費用或損失,等於是以政府的稅收補貼受處罰的營利事業,將使處罰效果大打折扣。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平時發生各項費用時,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記錄,但在所得稅申報時,如有與本身業務無關或因違反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均不可列報為費用或損失,以免遭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