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自107年1月1日起無須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今(108)年5月辦理107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時,無須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表。
員林稽徵所說明,配合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改採股利所得課稅新制,所得稅法第66條之1至第66條之8有關股東可扣抵稅額相關規定業經刪除,營利事業於107年分配106年度盈餘時無須計算股東可扣抵稅額,辦理107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時無須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表。另個人股東股利所得課稅改採二擇一制度,依修正後所得稅法第15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得就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每年抵減金額以8萬元為限;亦得選擇就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28%之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