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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獨資合夥組織107年度起免徵所得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自107年度起,獨資合夥組織於營利事業所得稅階段只須辦理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則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列為個人的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所指出,獨資合夥事業如屬小規模營利事業者,仍無須辦理結(決)、清算申報,由稽徵機關核定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歸併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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