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邇來接獲營利事業或記帳業者來電詢問營利事業因解散或轉讓應如何計算108年度當期決算應納稅額。
依107年2月7日公布修正所得稅法第5條規定,自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由17%調高為20%,但課稅所得額在5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108年度稅率為19%。
該所舉例說明,甲、乙公司皆於108年4月30日經股東會決議通過解散,108年度按實際營業期間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之全年所得額分別為180,000元及600,000元,依所得稅第5條規定,甲公司108年度之課稅所得額180,000元適用19%稅率計算108年度決算應納稅額為30,000元[(180,000─120,000元)Χ1/2]。乙公司108年度之課稅所得額600,000元適用20%稅率計算108年度決算應納稅額為120,000元。
該所並提醒,依第75條第4項規定,獨資、合夥組織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時,無須計算及繳納應納稅額,當年度取得各類所得之已扣繳稅額,應填寫於申報書第9頁「獨資合夥組織之扣繳稅額(16)」欄位,並得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辦理綜合所得稅時,自應納稅額中減除。
修正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課稅所得額級距及速算公式如下:
項次 |
課稅所得額 |
稅率 |
速 算 公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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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2萬元以下者 |
免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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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超過12萬元 |
50萬元以下者 |
19% |
1.P在193,548元以下者 T=(P─120,000元)Χ1/2 2.P超過193,548元者 T=PΧ19% |
超過50萬元者 |
20% |
T=PΧ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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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1.T=稅額 P=課稅所得額 2.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未逾50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19%,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部分之半數。課稅所得額超過50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徵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