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以未取得專利權之專門技術作價投資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60條有關無形資產計提攤折之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60條第3項第3款規定,專利權以取得後法定享有之年數為計算攤折標準。所以,未取得專利權之專門技術,並無法定享有年數可作為計算攤折的依據,也就沒有前述有關攤折規定的適用。
該局查核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發現該公司列報各項耗竭及攤提金額1億多元,其中屬未取得專利權之專門技術作價投資,認列無形資產計提攤折金額4,850萬元,公司主張已申請專利權在案,惟查甲公司雖提出專利權申請,但尚未經審查核准,並無取得專利權的保護,亦無法定享有年數可計算攤折,依前開規定,該未取得專利權之專門技術作價投資無列報各項耗竭及攤提之依據,經該局重新計算,核定調增課稅所得額4,85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以未取得專利權之專門技術作價投資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60條有關無形資產計提攤折之規定,營利事業應注意依相關規定辦理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