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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應辦理暫繳申報之營利事業,如何辦理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應辦理暫繳申報的營利事業,應於108年9月1日起1個月內,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公庫繳納,並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及稅額抵減證明資料,一併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營利事業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公庫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依上述規定辦理申報。



該所進一步說明,如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



該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108年度暫繳申報如採上述試算申報,在計算暫繳稅額時要注意其適用的稅率,如全年課稅所得額未超過50萬元者適用19%稅率,超過50萬元則適用20%稅率,請勿因適用稅率錯誤,致短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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