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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可於結算申報期間,利用電子憑證查詢108年度所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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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擴大納稅服務,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可利用電子憑證自109428日起至630日止,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108年度所得資料,或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

 

  該局說明,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得以下列二種方式,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查詢年度所得資料:

 

一、      自行查詢者:

   1.營利事業持經濟部核發之工商憑證IC卡或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持國家發展委員會核發留有統一編號資訊之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查詢。

2.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除可利用前揭規定之工商憑證IC卡查詢外,亦得以所得年度結束日(1081231)稅籍登記之負責人所持有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或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查詢。但於108年度期間有歇業、註銷、廢止或經主管機關撤銷登記及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有變更負責人情事者,不適用之。

 

二、      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者:

  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於10941日起至630日止,得以經濟部核發之工商憑證IC卡或國家發展委員會核發留有統一編號資訊之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授權機制,委任代理人後,由代理人以其電子憑證查詢。

 

  該局提醒,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係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或信託契約之受託人依規定於10925日法定申報期限前彙報稽徵機關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股票轉讓或屆期未轉讓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資料,僅為申報所得稅之參考,納稅義務人應詳實核對有無漏誤或有其他來源之所得資料(例如: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購買節能家電、第12條之5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換購新車及第12條之6報廢老舊大型車換購新大型車所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等),仍應依法辦理申報,以免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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