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遇有解散情事,於解散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結束前尚未辦理清算完結者,應依規定期限辦理解散前1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
該局說明,基於簡政便民,當營利事業解散時,解散年度的當期決算所得額不須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至於解散年度之前1年度盈餘應否申報,應視營業事業辦理清算完結日而定,若辦理清算完結日在解散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結束前,則可免辦理前1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但如果解散日所屬會計年度結束前尚未辦理清算完結者,仍應依規定期限辦理前1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
該局進一步指出,如果營利事業在解散日所屬會計年度結束前尚未辦理清算完結,其解散前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之時限,係依清算完結時點而定。如果營利事業在法定申報期限屆滿前,即解散日次年5月31日前辦理清算完結者,則應於清算完結日前,併同清算申報辦理解散前1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若在解散日次年5月31日前仍未辦理清算完結者,應於解散日次年5月1日至5月31日申報期間內單獨辦理解散前1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在108年5月底解散,其108年度1月至5月當期決算所得額無須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至於107年度的盈餘,如果該公司在108年12月31日前已經清算完結,亦無須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但如果該公司在109年1月1日至同年6月1日(法定申報期限屆滿日5月31日適逢假日順延)間辦理清算完結,其107年度盈餘應於清算完結日前併同清算申報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如果109年6月1日前仍未能辦理清算完結,該公司應在109年5月1日至同年6月1日申報期間內單獨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如圖示)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遇有解散時,有關未分配盈餘申報事宜,應留意相關申報時限及申報內容,以確保租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