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r1.jpg
  • bar2.jpg
  • bar3.jpg

【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土地,應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第2款及第3項前段規定,營利事業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土地,應課徵所得稅,不適用同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土地交易所得免稅之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於105年8月間以885萬元買進桃園市1筆土地,同年10月間復以1,146萬元價格出售,經該局查得其漏報出售該筆土地交易所得261萬元,核定出售資產增益261萬元,補徵稅額44萬元,另按所漏稅額處0.6倍罰鍰26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辦理10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若當年度有處分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土地,應特別注意出售土地所得已無免稅規定之適用,仍應計算土地交易所得額,計入全年所得額及課稅所得額申報課稅,以免被補稅及處罰。

閱讀 391 次數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