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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大樓管理委員會出租外牆(頂樓)是否應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大樓(廈)管理委員會與承租人訂立租賃契約,將大樓(廈)的外牆、屋頂、陽台出租,其收取的租金收入,除依法應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外,每年5月份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所進一步說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收取之營業收入(如頂樓出租架設基地台或外牆出租廣告等租金收入),係屬銷售勞務行為產生之營業收入,其所得額之計算應依據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辦理,而倘該管委會之支出同時與大廈本身必要之管理、修繕等活動及銷售勞務活動有關,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依其實際支出性質,採前後年度一致且不重複列報的方式,按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自行劃分出銷售勞務之必要及合理的成本費用,再由稽徵機關依申報情形核實認定。

若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如僅對住戶收取公共基金及相關管理費用,並無任何營業收入,其以管理委員會名義設立專戶儲存公共基金或管理費用之孳息,准予免納所得稅。

該所提醒今年(109年)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所得稅結算申報全面展延至6月30日,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如有營業收入者,請記得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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