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經濟全球化,營利事業在國外設立子公司的情形日益增多,常見國內母公司列報屬於國外子公司的旅費,按所得稅法規定,營業費用之認列,不僅要以有無實際支付為判斷標準,還須檢視費用支出與營業活動有無關聯,倘係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所發生之費用,因與創造收入之營業活動無關,依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不得認列,所以營利事業列報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出差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工作內容等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者,憑以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旅費350萬元;經該局查核發現,其中張君於107年度派駐甲公司之印尼子公司擔任總經理職務,列報派駐期間250天之旅費200萬元,甲公司僅提示張君之旅費申請表,記載派駐期間之差旅費。該局以印尼子公司雖由甲公司所投資設立,惟該子公司係獨立的法人,財務與會計獨立,故張君派駐期間相關旅費200萬元,應屬印尼子公司之費用,與甲公司營業無關,乃予剔除補稅。
此時,正值報稅季節,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先行檢視列報各項費用或損失須符合稅法及相關規定,並注意要以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之必需性及合理性為限,以免遭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