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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符合一定條件者,免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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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將於近日核釋,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紓困條例)施行期間(109115日至110630)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於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暫繳申報期間(10991日至930日,採特殊會計年度者比照推算,如4月制即為109121日至1231)內,檢具申請書(如附件)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免辦理109年度營所稅暫繳:

 

一、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紓困條例第9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辦法提供紓困相關措施。

 

            二、其他因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例如自1091月起任連續2個月,其平均營業額較10812月以前6個月或前    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

 

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應於每年91日起至930日止,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所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計算暫繳稅額,另考量因景氣衰退、淨利較上年度下降等情形,同條第3項訂定得按當年度前6個月收入,依規定試算前半年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暫繳稅額(即試算暫繳制度)。由於試算暫繳須符合一定條件始可適用,又國內企業有因疫情影響營運及產生資金壓力之情形,為減輕受影響營利事業繳納109年度營所稅暫繳稅款之資金調度壓力,乃核釋符合一定條件之營利事業,得申請免辦理109年度營所稅暫繳。

 

上開免辦理暫繳條件係參照財政部109325日訂定「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亦與財政部109513日訂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受理營業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審核作業原則」條件相同,故營利事業於辦理109年度暫繳申報期間開始前,如已依上開稅務協助措施,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並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營所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額,或申請並經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可直接適用免辦理109年度營所稅暫繳,無須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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