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日前核釋,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符合(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紓困條例第9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辦法提供紓困相關措施或(二)其他因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可申請免辦理109年度營所稅暫繳。
該局進一步說明,第(一)項指的是政府紓困,只要企業獲得政府紓困,不管是補助,還是貸款,都可以申請免暫繳。第(二)項所稱「收入驟減」是指自109年1月起任連續2個月,其平均營業額較108年12月以前6個月或前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連續兩個月可以是2、3月,或3、4月,或4、5月,和去年同期、或去年下半年比,係因營利事業行業特性不同,有的公司有明顯的淡旺季之分,因此提供兩個比較基礎,只要算出平均月營收減幅達15%,就符合免暫繳條件。
該局特別提醒,符合前點規定之營利事業可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至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於暫繳申報期間內申請免暫繳申報。
該局補充說明,營利事業於辦理暫繳申報期間開始前,已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影響,向國稅局申請並核准延、分繳稅款(包括: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物稅額)者,或已申請並經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也可免辦營所稅暫繳,無須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