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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興建廠房期間的借款利息不可作為費用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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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美貿易戰及國際反避稅趨勢下,許多廠商回臺投資興建廠房,因增建固定資產之部分資金如向銀行融資,其借款產生之利息費用,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8款規定,在建造期間應付之利息費用,應以資本支出列帳,但建築完成後,也就是取得使用執照之日或實際完工受領之日後,所應支付的利息即可作為費用列支。

 

舉例說明,日前查核甲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107年度申報資產負債表載有未完工程7,000萬元、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申報利息支出100萬元,經進一步查證,該支出係甲公司因增建廠房而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費用,惟該增建廠房工程於108年度完工,所以甲公司107年度所支付的利息並非當期費用,而應轉列為該廠房的建造成本,遂調減甲公司107年度列報利息費用100萬元,核定補繳稅款20萬元。

 

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應注意稅法及相關規定正確申報,以免錯誤遭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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