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應於109年9月1日至9月30日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如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符合一定條件者,得向稽徵機關申請免辦。
時至9月,營利事業依規定應辦理暫繳申報及繳納暫繳稅額,惟今年適逢疫情,財政部為協助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之營利事業,特繼所得稅結算申報,續提供免辦暫繳申報之稅務協助措施。依財政部109年7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95840號令規定,營利事業符合:
(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授權訂定之辦法提供紓困相關措施者,或(二)受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者,得依所得稅法第69條第6款規定,於暫繳申報期間內申請免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為簡化申請作業,營利事業於辦理109年度暫繳申報期間開始前,已申請相關稅務協助並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額,或經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免再提出申請,可直接適用免辦理暫繳申報之規定。
暫繳申報期間將於9月30日截止,請營利事業如期辦理暫繳申報,如營利事業不符合前開免提出申請規定而欲申請免辦理109年度暫繳申報者,請於109年度暫繳申報期間內檢具申請書、經核准適用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紓困相關措施之核准公文、其他足資證明接受紓困措施之文件或營業收入驟減之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提出申請,逾期將無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