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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申請適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股東投資抵減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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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為提升公共服務水準,加速社會經濟發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訂有「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其中營利事業原始認股或應募參與重大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因創立或擴充而發行之記名股票。

 

其持有股票時間達4年以上者,得以其取得該股票價款之20%,抵減其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4年度內抵減之。每1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營利事業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限。

 

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屬新投資創立者,應自公司設立登記表核發之次日起6個月內,屬增資擴充者,應自公司變更登記表核發之次日起6個月內,檢具相關文件,向主辦機關申請核發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之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充計畫核准函。並於營利事業股東繳納股票價款之當日起滿4年後,由民間機構檢附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發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

 

營利事業股東於可適用稅額抵減年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前項證明書,即可辦理稅額抵減以減輕負擔。

 

民間機構於興建或營運期間,如有彌補虧損以外之減資行為、經主辦機關終止投資契約者或於完成參與重大公共建設總投資後,經主辦機關認定不符合重大公共建設範圍者,應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更正或註銷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並就該減資金額、終止投資契約之原因可歸責於民間機構之金額或不符合重大公共建設範圍之金額,補繳已抵減之稅額,並自各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日止,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營利事業如欲適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股東投資抵減者,應檢視是否符合前述規定,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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