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常會購置藝術家美術或書法作品,置放於辦公室,形塑藝術氛圍,惟該藝術作品,雖置放於營業處所,仍不得提列折舊費用。
依所得稅法第54條規定,資產屬於「折舊性」性質者,始能逐年提列折舊。所謂折舊性質,係指資產在通常情況下,因時間經過或使用次數增加,其價值會隨之減低;惟個人自行創作美術或書法作品其價值通常會隨時間經過產生增值的情形,因此營利事業收藏美術或書法作品非屬折舊性固定資產,不得列報折舊費用。
查核某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資產負債表列報「其他固定資產」項目中,有美術及書法作品計新臺幣(下同)5百萬餘元,按耐用年數5年提列折舊1百萬餘元,該局以該作品非屬折舊性資產,剔除該等藝術作品之折舊費用並予補稅。
營利事業若有收藏個人創作書畫作品,應留意上開規定,提列折舊時應依資產性質審慎區分,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