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r1.jpg
  • bar2.jpg
  • bar3.jpg

【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辦理決、清算申報時,請注意申報期間之計算,以免逾期申報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於45日內,依規定格式,向稽徵機關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於申報前自行繳納;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於申報前依照當年度所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

 

依財政部97124日台財稅字第09604136230號令及財政部7375日台財稅第55300號函規定,決算申報期間之起算日,應為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而清算申報期間之起算日,則為實際辦理清算完結之日。  

 

 

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9930日經股東會議決議解散,嗣於109102日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主管機關核准解散文書發文日期為109105日,嗣甲公司於同年1130日清算完結。甲公司應依前揭規定,於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45日內(即自109106日起算至1119日止),向稽徵機關辦理當期決算申報,並於實際辦理清算完結日起算30日內(即1130日起算至1229日),辦理清算申報。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依規定辦理決算、清算申報,並注意決、清算申報期間之計算,以免因申報期間計算錯誤致逾期申報,影響自身權益。

 

閱讀 316 次數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