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固定資產,必須依法耐用年限攤提折舊,台北國稅局表示,如果設備超出法定耐用年限,發現還有繼續使用的價值,可以利用殘值得自行預估可使用年數,再持續提列折舊。
針對各項固定資產,營利事業應依財部所訂的「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針對各種固定資產設定高於法定年限以上的耐用期間,並計算每期能夠提列的折舊費用。
不過等到上述設定的耐用年限到期後,官員表示,如果企業認為這項資產能夠繼續使用,可以再依據資產殘值,自行預估可使用年數、重新估計殘值,按原本的提列方法,繼續計提折舊。
舉例而言,官員說,甲公司購置機器設備,並按平均法計算折舊,耐用年限屆滿時仍有100萬元殘值,甲公司可預估再使用四年、重估殘值為20萬元,算出接下來機器設備每年可再提列折舊20萬元〔(原留殘值100萬元-重行估列的殘值20萬元)÷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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