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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因列報出售房地交易損失,致申報純益率未達擴大書審要點純益率標準者,仍可適用擴大書審要點申報營利事業因列報出售房地交易損失,致申報純益率未達擴大書審要點純益率標準者,仍可適用擴大書審要點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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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申報純益率已達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擴大書審要點)標準純益率以上,惟加計出售房屋及土地交易損失後,申報純益率未達標準,是否仍可適用擴大書審要點辦理申報?

 

擴大書審要點第2點所稱非營業收入,尚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因此土地及其定著物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2條及第100條規定單獨計算交易損益,出售之房地屬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者,則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規定計算損益。至營業收入淨額加非營業收入合計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自行依法調整純益率已達擴大書審要點標準純益率以上,因扣除上述房地交易損失致純益率未達標準者,仍可適用擴大書審要點申報。

 

倘營利事業主要營業項目為不動產買賣,依據擴大書審要點第9點,不適用該要點書面審核之規定,稽徵機關將另案核定所得額,故請營利事業注意申報方式,以免遭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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