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報廢時,應特別注意該項固定資產是否已屆耐用年數,其報廢程序而有不同,如有出售廢料收入,應列為收益。
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提前毀滅或廢棄,得提出確實證明文據,以資產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若有出售廢料收入,應將售價作為收益,其證明文據可提示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或提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的證明文件等核實認定,但如未能取得前面所述幾種報廢證明文件時,應於事前報請國稅局核備。
固定資產如屬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毀滅或廢棄,其廢料售價收入不足預留之殘價者,不足之額得列為當年度之損失,其超過預留之殘價者,超過之額應列為當年度之收益。
固定資產於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報廢,雖無須向稽徵機關辦理報備手續,但營利事業仍應保留足資證明確有報廢事實之證明文件,如報廢前後照片、清運過程資料及相關出售收入憑證或回收業者回收單據等,以供國稅局查核認定。
報廢固定資產應注意申報要件並保存相關證明文據,以供國稅局查核認定,另外報廢資產如有以廢料出售的情形,出售收入更別忘了要列入收益申報。